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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云南曲靖李女士向极目新闻记者反映,3月30日下午,她的丈夫接到孩子班主任老师的电话,称孩子在学校被其他同学殴打,需要家长到学校调解。到学校后,丈夫得知了孩子被其他学生欺凌的经过,在学校调解室因情绪激动当场猝死,目前还未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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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丈夫的死亡医学证明(受访者供图)
4月13日晚,李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虽然丈夫患有高血压,但平时坚持吃药,血压控制得很好,平日里情绪也很稳定。3月30日因孩子在学校遭遇欺凌,老师要求家长到学校调解,“如果不发生校园欺凌事件,我们不需要到学校调解,我丈夫情绪也不会如此激动,以至于他失去生命,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从此支离破碎。”
李女士称,丈夫在学校调解室出现病症后,校方工作人员虽提供了AED急救设备,但现场没人会使用,“120电话是我打的,因为一时着急,不知道怎么说,老师接过电话帮我描述,急救人员通过电话教我给我丈夫做心肺复苏。”
李女士称,学校应该对丈夫的死承担一定责任,但经四次调解,学校相关负责人始终认为校方没有任何责任。
“最近一次调解是13日下午,处理此事的专班工作人员给我们的答复是,这件事情学校及教育部门没有任何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区教育局和学校可以募捐4万元给我们。”参与调解此事的另一位家属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她希望此事能早日得到妥善解决。
学生在学校被欺凌,家长接通知到校调解因情绪激动猝死在调解室,校方是否需要担责?
对此,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张建律师分析认为,在法律上,侵权责任通常要求行为存在过错。首先,学校在欺凌管理方面,已经存在问题,引发家长情绪不满。事情发生后,学校老师牵头组织调解,作为调解场所的管理者,校方对进入校园的家长负有安全保障与合理救助义务。
“孩子家长与老师、对方家长虽无肢体冲突和过激言行,但如果老师在已知欺凌长期存在等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未平缓告知、安抚家长情绪,反而在短时间内集中披露,容易诱发情绪波动。在调解开始前,校方未考虑到高血压等高危人群的情绪风险,未安排医护、心理疏导人员在场,这属于未尽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在孩子家长发病时,学校有AED,但无人会用,未及时、正确开展心肺复苏,仅靠家属在120急救人员的电话指导下急救,属于应急救助不力的过错。”张建称,当事人可以主张学校承担一定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张建还称,学生在校被欺凌如果属实,学校不仅要承担行政、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处分。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表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进入校园的家长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一义务的范围和强度并非无限扩大,而是与学校的管理职责和可预见风险相匹配。学校老师在接到学生被欺凌的报告后,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到校调解,属于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正常行为。在此过程中,学校需要保障调解环境的秩序和基本安全,例如提供相对安静的场所、避免激烈冲突升级等,但不能要求学校对每一位家长的身体健康状况和情绪反应都进行事先医学评估或专业干预。
胡磊称,如果调查发现学校此前对学生长期索要零食、钱财等欺凌行为存在未及时发现、制止或报告的情形,导致欺凌行为升级为需要家长到校调解的程度,或者在调解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家长的身体状况、未安排必要的人员安抚情绪、未提供适宜的调解环境等,则可能被认定存在一定过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胡磊建议,学校应从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学生欺凌防范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和心理疏导,同时在涉及家长参与的调解活动中,提前评估潜在风险,准备必要的医疗应急预案,并注重人文关怀,以最大限度减少意外发生。“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及时制止欺凌行为,通知双方家长,给予心理辅导,对严重情形报告公安和教育部门。若学校事前未开展常态化教育、未建立巡查机制,事中未及时干预,事后未妥善处置,即存在管理疏漏,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补充责任。”胡磊说。
来源:极目新闻
编辑:张缪芸
编审:林帅超
终审: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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