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凌晨2点,江苏扬州。
男子推开卧室门,借着走廊的微光,看见妻子床边蹲着个人。
他脑子嗡的一下,抄起桌上的水壶就砸了过去!
那人叫了一声,跑了。
他急忙叫醒妻子。妻子昏昏沉沉的,说左臂有点疼。
他打开灯,发现妻子手肘内侧有个正在渗血的针眼,床头扔着一根医院抽血用的压脉带。
男子问妻子,她说自己也不知道那人是谁,不知道他怎么进来的,更不知道他为什么抽自己的血。
后来警察抓到了那个人,问他为什么要这么做,他想了想,说了一句让所有人都愣住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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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要从2023年最后一夜说起。
俞某住在扬州某处民宅,那晚丈夫外出未归,她在二楼卧室早早睡下。元旦凌晨,万籁俱寂,门没锁。
李某某推门进来了。
他不是来偷东西的。也不是来强奸的。他随身带了一块黑布,上面浸泡了两种专业吸入式麻醉剂——七氟烷和异氟烷。他走到俞某床边,用那块布捂住了她的口鼻。
俞某在睡梦中失去了意识。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后来办案的民警都听得愣住了——
李某某从身上掏出了针头和压脉带,熟练地找到俞某的静脉,扎针,抽血。
整个过程安静、从容,像极了一个训练有素的护士在操作。
但他不是护士。他是一个前科累累的惯犯,此前因盗窃罪、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多次被判刑。
也正因为有这些前科,他比谁都清楚——擅闯民宅是犯罪。
可他还是来了。
案件的转折,出现在俞某丈夫回家的那一刻。
他打跑了李某某,叫醒了妻子,随后报了案。
警方很快锁定了李某某。到案后,他倒是爽快,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但当警察问他为什么要这么做时,他的回答让所有人都沉默了。
“喜欢跑到别人家里,通过这种紧张感缓解压力。”
换句话说,他潜入别人家里,把人麻醉了抽血——纯粹是为了解压。
这个答案显然很不可思议,以至于让警方不得不认真思考它背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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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他是怎么弄到七氟烷和异氟烷的?
这两种药都是专业的吸入式麻醉剂,属于严格管控药品,必须有麻醉医师执照才能操作,普通渠道根本买不到。一个多次入狱的前科犯,从哪里搞到的?
是有医药管理机构的人见利忘义,把管控药卖给了他,还是他通过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无论哪一种,都意味着这起案件背后很可能藏着另一个案子。
但公开的判决书和报道里,没有交代麻醉剂的来源。这条线索断了。
其次,他的“解压”逻辑站得住脚吗?
李某某自称喜欢“紧张感”。潜入他人住宅、麻醉陌生人、抽血——这一系列操作,对他而言居然是一种解压方式。说白了,他把别人的恐惧,当成了自己的镇静剂。
表面上看他并未给对方造成伤害,但这也绝对不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而是一个人彻底丧失了共情能力之后,用犯罪行为进行自我情绪调节的危险样本。
法院一审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可能有人会觉得奇怪:他都把人麻醉了、抽血了,怎么只判了个“闯空门”的罪名?
这里涉及一个法律上的技术问题。
非法侵入住宅罪,指的是未经同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居住安宁。
李某某深夜推门进入俞某家中,已经符合这个罪的构成要件。
而麻醉和抽血的行为,在现行刑法里,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身体损伤,很难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问题在于——俞某被麻醉后抽血,这不算伤害吗?
判决书里提到,俞某事后去医院检查,医生确认了针眼的存在,但并没有给出伤情鉴定结论。换句话说,法律上无法认定她受到了“轻伤”以上的伤害。
所以李某某的“抽血”行为,在刑法评价里,几乎是无痕的。
也正因为如此,法院在量刑时,只能重点考量他的前科情节。李某某此前已有两次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记录,属于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加上他归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
最终,一审法院判了他有期徒刑两年。
李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说自己根本没有进行麻醉和抽血。
但二审法院仔细审查了证据链:
俞某的陈述、丈夫的证言、邻居的监控记录、现场提取的黑布和胶带上的DNA、压脉带上的痕迹、理化检验报告确认黑布上有七氟烷和异氟烷……所有证据环环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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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中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这个判决,很多人觉得轻了。有人评论说:“这次是麻醉抽血,下次会不会开膛破肚?”
这种担忧不无道理。
综合李某某多年来的犯罪行为可以看出,他的“解压方式”其实一直在升级。
从最初的盗窃、强奸,到非法侵入住宅,再到后来的麻醉抽血——他在用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侵入性的犯罪来满足自己畸形的心理需求。
而对于他的行为,法律给出的上限只有三年,因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定最高刑期,就是三年。
这也说明了一个问题:
当一个人的犯罪动机荒唐到超出立法者想象时,现有的罪名可能根本兜不住他的恶。
李某某没有被控强奸、没有被控故意伤害、没有被控抢劫。他只是“非法侵入住宅”了——尽管他做了那么多事。
其实,这种“罪名的缝隙”在法律实践中并不少见。
比如雇凶杀己(雇人杀自己)算不算犯罪?法律上,自杀不犯法,但雇人杀自己,被雇的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雇凶者本人却很难被追责。
这就像一个逻辑黑洞:你能请人帮你完成一件你自己做不违法的事吗?
回到李某某案。他的麻醉和抽血行为,虽然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身体损伤,但造成了一种更隐蔽的伤害——对人身自主权的彻底践踏。一个女人在自己的床上、在自己家里,被人随意麻醉、扎针、抽血。那种无力感和恐惧,远比一个针眼更持久。
可刑法里没有“麻醉抽血罪”,也没有“非法医疗行为罪”。于是,法院只能退而求其次,用一个最接近的罪名去套。
这不是法官的错。这是立法的滞后。
李某某这种人,2年服刑期满出狱后,如果心理干预跟不上,很可能还会再来一次。下一次,也许就不只是抽血了。
另一个更值得人们注意的问题是:麻醉剂的来源至今成谜。七氟烷和异氟烷不是菜市场能买到的东西。李某某背后有没有一个灰色渠道?有没有人专门向有犯罪意图的人提供管控药物?这些问题的答案,比李某某本人更值得追查。
信源
百度百科:《1·1扬州男子潜入女子家中抽血事件》
光明网:《男子凌晨潜入陌生女子家中,麻醉后对其静脉抽血》2025-08-20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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