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重大事故隐患自查清单
依据: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
一、直接判定重大隐患的核心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材料、工艺的
2. 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非阻燃输送带入井使用的
3. 突出矿井井下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4. 井下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失效、失爆、擅自改造)
5. 井下使用单人作业的采煤工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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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类隐患
1. 电气类- 非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或防爆设备失爆、缺盖、缺螺栓、密封失效
- 老旧淘汰型开关、磁力启动器、干式变压器
- 非阻燃电缆、铝芯电缆、不合格电缆入井
- 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漏电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失效
2. 通风与瓦斯类- 非阻燃风筒、破损严重风筒
- 淘汰型局部通风机、无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 不合格、过期、非防爆监测监控传感器
3. 运输提升类- 突出矿井井下架线式电机车
- 无安全制动、无过载保护、无缓冲装置的提升绞车
- 老旧淘汰型斜巷人车、矿车、连接装置
- 非阻燃输送带、无保护的胶带输送机
4. 支护类- 明令淘汰的支护材料、不合格坑木、失效单体支柱
- 过期、变形、强度不足的锚杆、锚索
- 非阻燃、非防爆超前支护装置
5. 其他设备- 无安全防护、无保护装置的采掘机械
- 不合格、超期未检压力容器、钢丝绳
- 无防护、无闭锁的钻孔机械、爆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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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类隐患
1. 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开采,如:- 巷道式采煤、“剃头式”开采、房柱式开采等明令淘汰工艺
- 采煤工作面单人作业工艺
2. 爆破工艺违规:- 明火爆破、裸露爆破、反向装药违规使用
- 无警戒、无瓦斯检查、无洒水降尘爆破
3. 支护工艺落后:- 空顶作业、空帮作业,不采取临时支护
- 淘汰的空顶作业、无支护掘进工艺
4. 瓦斯、火灾、水害治理淘汰工艺:- 自然发火矿井使用易漏风、易自燃的落后回采工艺
- 水害威胁区域不探水强行掘进
- 突出矿井未采取“四位一体”防突工艺
四、材料类重大隐患
1. 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非阻燃胶带入井
2. 使用非阻燃、非防爆机电设备材料
3. 使用不合格、过期、假冒伪劣支护材料、防火材料
4. 使用明令禁止的可燃性充填材料、堵漏材料
五、管理类典型隐患
1. 设备、工艺未按规定检测检验、超期服役
2. 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擅自拆除、甩掉、短接、失效
3. 以维修、改造名义降低防爆、阻燃、安全标准
4. 采购、使用无“MA”安全标志的煤矿专用设备
5. 隐瞒设备隐患,带病运转、冒险使用
六、处置要求
1. 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使用、停止作业,撤出相关区域人员
2. 对淘汰、禁止、失爆设备立即拆除、更换、封存
3. 全面排查整改,严禁使用不合格设备、工艺
4. 依法从严处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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