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当前四大检察“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行政检察条线主要负责对人民法院行政生效裁判和调解监督、行政执行(含非诉执行)活动监督、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同时,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当行使职权的,可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纠正。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之一。
行政检察职责范围有哪些?
行政检察主要职责是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行政检察与群众的生产、生活之间存在哪些关联?
通过行政检察的职能看,行政检察职能的启动与群众维权之间的联系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这条纽带展开的,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案件,如行政案件的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对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有错误或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等情形,在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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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检察监督?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2)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3)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4)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02
申请行政检察监督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监督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并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2)身份证明。对于自然人是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3)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如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法治护航民生,检察守护担当。博乐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化行政检察工作,聚焦群众关心的民生领域,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用心解决群众实际难题,以扎实履职守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让法治力量温暖民心。
来源:博州人民检察院、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新疆检察政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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