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应急管理局近日发布《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惠州力特能新能源有限公司“1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1月7日7时17分许,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李屋村李贺路106号的惠州力特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四楼锂电池中转仓库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2062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11万元。
经调查认定,博罗县园洲镇惠州力特能新能源有限公司“11·7”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出租方对出租厂房管理混乱、企业员工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地方党委政府和主管行业部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经调查和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建筑消防安全状况分析评估,建筑内存在自动喷淋系统与消火栓系统共用管网,消防水泵房控制箱、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停用,消防水泵和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疏散楼梯占用和安全出口上锁等问题。
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张某添,力特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主要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因涉嫌失火罪已于11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聂某峰,灏晨物业公司员工,涉事建筑二手出租方实际管理人、收租人、租赁合同签订人,未履行出租方监管职责,对公共消防设施和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管理不到位,导致建筑消防设施未能发挥作用,在明知租赁合同写明不接纳电池等易燃易爆企业情况下仍然与力特能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导致发生火灾后造成人员死亡和财产损失重大后果,涉嫌失火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建议处理企业单位和个人
1.力特能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认真开展对企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设计,安全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执行不力,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2.灏晨物业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出租建筑管理不力,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处理。
3.佰仟体育用品公司占用堵塞疏散楼梯通道,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4.黄某芳,灏晨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督促落实对出租建筑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5.李某钧,涉事建筑产权人、一手出租方、原博罗县园洲镇钧好制衣厂法定代表人,对起火建筑疏于管理,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三)有关监管单位和公职人员
1.建议责成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向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2.建议责成县消防救援大队向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3.建议责成园洲镇委、镇政府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4.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不当的问题及相关材料,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来源: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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