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法定节假日公司安排我值班,可以要加班费吗?
「法律解答」
法律上值班与加班并非同一个概念,不少劳动者混淆了两者的区别,从而陷入诉讼的泥潭中。当然了,不少用人单位则试图通过安排劳动者值班规避支付加班费,这样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从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来看,值班一般是因特殊原因,由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承担一定的非生产性的工作;而加班则是因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值班的特点主要是工作内容不同于本职工作,有特定的目的,工作强度比正常工作要低,没有固定的工作任务,可以休息等等。由于值班也是工作安排,用人单位同样应当给值班人员提供相应的津贴、补贴,具体标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章制度来确定。
换而言之,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一般与自身岗位职责不相关,起到安全、防护、联络的作用并无实质上的工作强度,承担一定的看护义务,在值班的过程中可以休息,在岗期间可以自由的从事一些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故而部分地区认为劳动者值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56条规定:”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 35.【加班和值班】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值守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值班任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的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但是,倘若用人单位在安排时明确指出具体工作内容,譬如劳动者必须紧盯屏幕、紧盯电话、紧盯客户。这就脱离了值班的本意,具有紧密的工作强度,需要耗费精力脑力,此时应当支付加班费。
值班通常具有临时性、非生产性特征,且值班期间可以休息,而本案中劳动者持续每日工作12小时,不符合值班的临时性特点,且工作强度较高,不符合值班的非生产性特征,应认定为加班。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但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而未提交,应承担不利后果。结合劳动者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考勤统计表等证据,可推定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故对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予以采信。
参考案例:(2023)京02民终1796号
故而劳动者对值班性质有异议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可以从以下方面举证: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是否有值班制度,并履行民主程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明确值班岗位、排班方式、工作纪律、休息休假、补贴补助待遇等规定。2)结合工作目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等因素,收集包括值班表、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表等在内的值班期间用人单位仍安排高强度工作的证据。3)值班内容和性质并不具有临时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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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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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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