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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组织开展2026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和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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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推荐工作
(一)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实地抽查,在符合《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择优推荐至我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8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复核工作
(一)我部公告的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须参与本次复核工作,由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复核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复核材料并进行初审,按照《暂行办法》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逐一审查、核实,必要时开展实地抽查,将通过初审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报至我部。未通过初审的,需说明原因。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和标准,严格把关,积极稳妥开展推荐和复核工作。
(二)如发现虚假填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
(三)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6年6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附件1)及佐证材料、《2026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附件2)、《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附件3)及佐证材料、《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情况汇总表》(附件4)各一式3份及电子版光盘1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刘 坤 010-68205324
1.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
2.2026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
3.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
4.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情况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6年4月7日
杭州数字经济联合会简介
全国首家打造“开放型、平台型、枢纽型、生态型”的数字经济品牌组织,是由杭州市数字经济学会联合体(由24家相关领域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组成)及“数字中国智库”为核心,覆盖数字经济相关企业近千家。先后举办数字经济大讲堂、数字经济发布、数字中国智库等助力创业创新品牌活动500多场,参与人数超百万人次,得到各级部门领导及企业好评。“数经联”同时承担“长三角数字经济联席会议”秘书处工作,正抓住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新机遇和立足大平台,致力于把浙江省、杭州市 “数字经济”一号工程更好落到实处高处;着力为解决长三角发展中遇到的跨学科跨行业跨区域、社会与经济协同的卡脖子技术等,积极建言献策出力;助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提升智能制造的核心技术、品牌价值与国际影响力等。期待与业界同仁和各界朋友优势互补、协同创新、合作多赢、共谋发展、同谱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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