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大竹公安在工作中发现
网民赖某、邱某为达到引流效果
在某短视频平台上
发布了一段“漆芽”冒充“椿芽"
导致其食用后出现严重过敏反应的视频
经调查核实
确定视频内容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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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与邱某为博取关注、增加流量
通过视频特效捏造事实
谎称有人在农贸市场
以“漆芽”冒充“椿芽”进行销售
并称食用后出现严重过敏反应
同时发布显示脸部浮肿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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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发布后迅速扩散
引发部分群众担忧与恐慌
经核查
视频内容纯属二人自导自演
所陈述情况均属虚构
相关视频累计播放量达720余万
获点赞3.8万余次
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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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
大竹县公安局依法对
赖某、邱某进行了法治教育
经开展工作
赖某、邱某已深刻认识到
自身行为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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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
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
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目前
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
赖某、邱某作出行政处罚
造谣、传谣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指尖的言行亦有法律边界。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看似是“博眼球、赚流量”的小事,实则会误导公众认知、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更会触犯法律,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
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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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中
广大网友要保持冷静和理性
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共同守护清朗有序网络空间
来 源:平安大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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