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以民一庭印章下达的复函,一次片面移送检材的委托程序,一份放弃独立判断、照抄原告单方报告的鉴定意见 — 这些并不是技术性瑕疵,而是对司法鉴定制度与程序正义的根本性破坏。
2020年1月2日,哈尔滨市彩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彩运公司)与湖南实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实强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彩运公司将哈尔滨希尔顿欢朋酒店装修工程承包给实强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包干价为3330万元,彩运公司在实强公司进场后分多次支付前期工程款,后期资金由实强公司垫付1530万元。
2024年10月18日,距离合同签订四年之后,彩运公司以实强公司工程进展缓慢且施工质量多处不合格,监理公司多次下达整改通知,但被告拒不整改,并最终单方违约、强行撤场,实强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彩运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理由,向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提请诉讼。
就此,彩运公司向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提交了公证书及附带照片视频,自行制作的工程汇总表及清单,自行委托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哈工大公司)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其中哈工大公司造价咨询报告称,酒店装修已完成的工程合格部分造价为357万多元,不合格部分为240多万元,实际造价为117万多元。彩运公司因此主张实强公司返还工程款483万多元及利息。
2025年4月28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以受哈尔滨市中院司法技术处委托的名义向黑龙江兴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兴华公司)委托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向黑龙江新宏图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下称新宏图公司)委托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2025年6月9日,新宏图公司向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提交鉴定情况说明,明确指出原告彩运公司申请鉴定的工程质量部分已经看不到被告实强公司原始施工状态,现有材料和现场条件已经不满足工程质量鉴定的需要,因此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终止。
2025年9月25日,兴华公司向南岗区法院移交《办案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函》,请法院明确哪些资料是否是鉴定检材或检材中哪些内容可以使用;10月15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以民一庭的名义(盖民一庭公章)对兴华公司复函称,原告自行委托哈工大公司的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可作为检材直接使用。
经《陈勇评论》调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组织的质证过程中,原告彩运公司和被告实强公司均向法院提交了证据材料。但是,南岗区法院明确指令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原告彩运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鉴定,而将被告实强公司提供的证据排除在鉴定检材之外,最终导致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对原告极其有利。
2025年12月,《陈勇评论》对该案显失公平的鉴定情况进行了披露。
文章发表后引发社会关注。 2026年1月28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就司法鉴定问题听取原告、被告、鉴定机构哈工大、兴华公司意见,同时邀请哈尔滨市人大代表张城玮、市政协委员宋万雷、律师李俊琪参加了会议,《陈勇评论》亦参加了旁听。
庭前会议暴露出的司法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法院违规干预鉴定、检材片面使用等问题,令该案的公正性蒙上浓重阴影。
庭前会议记录证实,法院委托的兴华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其核心工程量数据并非独立勘验、独立计算得出,而是直接采信了原告彩运酒店单方委托的哈工大公司咨询报告中的工程量。
兴华公司鉴定人李春秀在庭前会议中明确承认:
“已完工部分和各部分工程量,是依据哈工大公司咨询意见书中的数据确定的;未按图纸及希尔顿规范施工部分拆改工程量,也是依据哈工大报告中的工程量确定的;鉴定前未进行现场勘查,未通知双方进行工程量对审,未核对隐蔽工程,未比对被告提供的施工日志、付款凭证等反证材料。”
更为关键的是,兴华公司不具备工程质量鉴定资质,却在法院复函的明确指示下,对“未按图纸及希尔顿规范施工”部分直接作出拆改工程造价认定,实质上替代了因现场灭失而无法进行的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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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酒店
该案最核心的程序违法事实,在庭前会议中得到进一步印证:
法院片面移送检材,排除被告证据。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以民一庭名义向兴华公司出具复函,明确要求其“可作为检材直接使用”的材料全部为原告彩运酒店单方提供,包括:哈工大公司咨询报告中的工程量;彩运酒店自行制作的装饰工程汇总表及清单;公证书及附带视频照片(未经双方共同确认)。
而被告实强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施工日志、付款凭证、材料采购记录、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实际工程量及成本的关键证据,法院未移送鉴定机构。
复函加盖的是南岗区法院民一庭印章,而非南岗区人民法院公章。根据相关规定,庭室印章仅限内部事务使用,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法院以此形式直接指令鉴定机构采用原告单方材料,实质上是承办法官以非规范文书干预鉴定活动,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鉴定机构放弃独立判断义务。兴华公司明知被告对哈工大报告提出强烈异议,明知现场已灭失、隐蔽工程无法还原,仍放弃独立核定工程量、放弃现场勘验、放弃组织双方对审,完全依据法院片面移送的检材出具“推断性意见”。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2.3条、第5.2.4条关于必须组织当事人核对工程量的规定,也违反第5.11.3条关于推断性意见应基于基本客观事实的前提要求。
实强公司在庭前会议中指出:其实际投入成本(不含利润)已超过580万元,含利润后达700–800万元;原告彩运酒店按工程节点已支付600万元,不可能“多付”480余万元;哈工大公司报告认定“合格部分造价仅117万余元”严重失实,从未与实强公司核对过任何工程量。
兴华公司鉴定意见结论为:已完工总造价约305.6万元;拆改工程造价约243.8万元。
两项相加已超过已完工总造价,逻辑上意味着实强公司几乎全部施工内容均需拆除。但具备工程质量鉴定资质的新宏图公司已于2025年6月9日明确说明:“现有材料及现场条件不满足工程质量鉴定的需要”,质量鉴定工作终止。
无质量鉴定资质的兴华公司,却在法院复函指令下,直接认定“未按图纸及希尔顿规范施工”并计算拆改费用,属于典型的超越资质范围出具鉴定意见。
据悉,该案于2026年4月14日开庭审理。基于以下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兴华公司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规定:鉴定意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该案中,鉴定机构未进行现场勘验;未组织双方对审工程量;片面采信未经质证确认的单方检材;超出资质范围对质量合格与否作出事实认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兴华公司完全依照法院指令及原告材料出具意见,丧失独立性,违反基本程序正义。因此,上述事实证明兴华公司程序严重违法,其“推断性”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依法不得采信。
法院复函不具有法律效力。以民一庭印章对外指令鉴定,不产生委托鉴定中的合法检材确认效力,兴华公司据此作出的鉴定意见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原告所诉主张已经无法提供证据。鉴定机构新宏图公司已经明确指出原告彩运公司申请鉴定的工程质量部分已经看不到被告实强公司原始施工状态,现有材料和现场条件已经不满足工程质量鉴定的需要,因此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终止。哈工大公司和兴华公司亦无法突破物理现状,凭空对工程量作出鉴定。
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实强公司在庭前会议中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彩运酒店于2020年8月8日即收到工大公司咨询报告,此时其自认为权益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为3年,原告于2024年10月18日才提起诉讼,远超法定时效,且无不可抗力或持续性中断事由。法院若认定鉴定意见不能使用,则原告主张的“多付工程款”事实无有效证据支撑,其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
《陈勇评论》认为,原告彩运公司2020年8月8日即收到哈工大公司咨询报告,却于四年之后的2024年10月18日才提起诉讼,其诉讼动机本来就十分可疑。
而一份以民一庭印章下达的复函,一次片面移送检材的委托程序,一份放弃独立判断、照抄原告单方报告的鉴定意见 — 这些并不是技术性瑕疵,而是对司法鉴定制度与程序正义的根本性破坏。
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若不能在2026年4月14日的庭审及后续裁判中依法排除违法鉴定意见、纠正程序错误,将不只是个案的错判,而是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庄严承诺的严重背离。
《陈勇评论》呼吁哈尔滨市纪检监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介入,查明是否存在干预司法鉴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并将继续关注此案的最终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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