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
大冶市检察院披露了一起
高空抛物犯罪案件的处理结果
大冶某小区居民徐某某
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
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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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2025年6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因其所居住小区的广场舞音量过大,与他人发生争执。为泄愤,徐某某从自家4楼窗户先后往楼下广场空地处抛掷了两个空玻璃瓶,其中一个瓶子砸中了被害人朱某的汽车,导致车辆前引擎盖车漆刮伤、钣金变形。
周边群众发现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通过现场勘查、固定证人证言等工作,迅速查清事实,并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将该案移送至大冶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徐某某明知从高空抛物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因泄愤故意实施抛物行为,虽未造成实际伤亡,但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现实危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徐某某认罪悔罪、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检察机关建议法院依法对其适用拘役。
2026年3月19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及量刑建议,依法对徐某某作出上述判决。徐某某当庭认罪服判,表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承诺今后将自觉守法、杜绝类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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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根据《刑法》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即使未伤人,也构成高空抛物罪,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民法典》也规定,高空抛掷物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若不能确定具体抛物者,楼上所有用户共同承担责任。
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
要自觉摒弃高空抛物陋习
主动清理自家阳台杂物
教育好孩子远离危险行为
如发现高空抛物行为
及时向物业、社区报告或报警
携手以法治与共治筑牢安全防线
共同守护好“头顶上的安全”
出品 | 黄石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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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 冯国栋 责编 / 肖姿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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