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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赵建国与妻子李秀兰共生育六个子女,其中次子为被继承人赵小明。被告李丽华系赵小明妻子,被告赵小强系赵小明之子。赵小明于2024年1月6日不幸去世,其去世未留有遗嘱。
各方主张:
原告赵建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判令北京市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由李丽华、赵小强继承,李丽华、赵小强给予原告相对应的折价款2000000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丽华、赵小强承担。
案件背景:
赵小明生前留有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一号房屋: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号房屋于2003年8月15日取得所有权证,登记在李丽华名下。
庭审中,李丽华称一号房屋系其母亲王秀英所有的房屋拆迁后购买的安置房屋,由王秀英附条件的将房屋赠与李丽华,双方签订《协议书》,故主张一号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其与赵小明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作为遗产予以分割。李丽华提交《协议书(私产)》《转让书》《预售合同》及附件、《抚养权》协议、《协议书》予以证明。
赵建国认可李丽华接受王秀英赠与的安置房屋购买权,并实际出资购买一号房屋,但主张一号房屋系李丽华与赵小明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二号房屋: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二号房屋于2011年12月28日取得所有权证,登记在李丽华名下。赵建国、李丽华、赵小强均认可该房屋系李丽华与赵小明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应作为赵小明的遗产在各继承人之间予以分割。
庭审中,赵建国、赵小强、李丽华均认可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市场价值共计11750000元。赵建国主张两房产均由李丽华、赵小强取得,由李丽华、赵小强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
被告辩称:
李丽华、赵小强辩称:
一号房屋并非李丽华和赵小明夫妻共同财产,系李丽华个人财产,不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二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求多分;
李丽华、赵小强主张其二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予多分。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母亲赠与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关于房屋性质的认定: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李丽华在与赵小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一号房屋,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应作为赵小明遗产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
关于二号房屋,赵建国、李丽华、赵小强均认可该房屋系赵小明与李丽华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多分遗产的主张:
李丽华、赵小强虽主张其二人应多分遗产,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认定遗产在各继承人之间应以均分为宜。
关于房屋价值的认定:
现赵建国、李丽华、赵小强均认可的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市场价值共计11750000元,故法院认定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由李丽华、赵小强继承所有,由李丽华、赵小强给付赵建国房屋折价款共计1958333元。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 一号房屋由李丽华、赵小强按份共有,其中李丽华占四分之三份额,赵小强占四分之一份额;
✅ 二号房屋由李丽华、赵小强按份共有,其中李丽华占四分之三份额,赵小强占四分之一份额;
✅ 李丽华、赵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付赵建国房屋折价款共计1958333元;
✅ 驳回赵建国、李丽华、赵小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财产的性质认定:成功证明了一号房屋虽然是李丽华母亲赠与,但因赠与发生在李丽华与赵小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证据的充分准备:虽然李丽华提交了多份协议证明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但法院认定这些证据不足以推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准确适用《民法典》第1062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强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房屋价值的合理认定:各方当事人对房屋市场价值达成一致意见(11750000元),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明确的计算基础。
多分遗产主张的反驳:成功反驳了李丽华、赵小强要求多分遗产的主张,法院认定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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