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4月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编造和故意传播“飞机上有炸弹”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将受到更大力度的打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突出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从严惩治。
最高法刑四庭庭长罗国良表示,部分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勒索钱财、发泄私愤、无聊好奇等动机和目的,编造、故意传播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严重干扰民航飞行安全和秩序,甚至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恐慌。例如,2024年3月,一男子因未赶上航班心存不满,在使用问询柜台电话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沟通过程中,谎称飞机上有炸弹,导致该航班全体旅客下机二次安检,航班延误约两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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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摄
罗国良介绍,最高法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刑法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但在依法惩治涉及民航飞行安全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为此,《解释》针对民航飞行安全领域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突出特点,对已有司法解释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解释》进一步突出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惩治力度,降低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并增加了加重处罚的具体规定。罗国良举例说,与“两高一部”2024年1月16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相比,《解释》第四条将原来的入罪条件之一“致使航班备降、返航、中断运行”修改为“致使航班复飞、清仓或者致使民用机场采取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等措施”,并将《指导意见》规定的入罪条件“致使航班备降、返航、中断运行”叠加“严重影响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的评估后果后,升格为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重处罚情形;将《指导意见》规定的另一个入罪条件“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等职能部门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修改为导致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以突出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原则。
《解释》还明确,无论是采取明示还是暗示的方式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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