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结报酬1.5万到15万元,征信好就能办,月供不用还。”这样无本万利的“购车返租”模式先后吸引到全国各地220多名被害人,非法募集资金9700余万元。对于市民张先生而言,曾经他以为触手可及的“财富密码”,却让他一步步踏入了犯罪分子精心编织的陷阱,最终背上近500万元的巨额债务。
近日,经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某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罚金;被告人史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夏某某、李某、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
购车返租,他连房子都押了
上班族张先生在兼职微信群看到一则高薪招聘信息,声称只需帮忙办理贷款购车,便可轻松日入过万,且所有月供由公司负责。“天上掉馅饼了?”这是张先生的第一反应。“日结1.5万元”“最高15万元”“月供不用还”,在仔细确认过后,他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联系了发布人。
很快,他被拉进了一个微信群。群里一个自称为陈某某的客服热情介绍了“购车返租”模式:以张先生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款项用于购买其公司的新能源车,随后将车租给公司运营,公司不仅承诺偿还全部月供,还会一次性支付一笔1.5万至2.3万元不等的“车辆残值费”作为报酬。在简单询问了张先生的社保缴纳情况和征信记录后,对方热情地邀请他线下来公司详谈。
见面后,陈某某再次确认了张先生的贷款资质,并给出了两个收益选择:“一种是5年后把车拿回去,每个月只能拿一些利润;另一种是不拿车,车的残值费一次性付给您,一部车残值15000元至23000元不等。银行贷款本息的月供都由我们归还,不需要您还一分钱。”此外,陈某某又向张先生介绍了一位专门帮助其进行贷款的中介夏某某。
被高额回报冲昏头脑的张先生,随即在夏某某的安排下,在多家银行办理了3笔贷款,共计55万元。贷款到账后,张先生立即将钱转给了夏某某指定的账户,并与某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公司”)分别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一份车辆租赁合同。当天,张先生便拿到了6万元“残值费”。
尝到甜头的张先生觉得自己找到了赚钱的捷径。此后短短数月,他又接连签署多份合同,累计拿到近40万元佣金。2024年1月,在对方“买10辆车以上收益更高”的诱惑下,张先生甚至办理了360万元的房屋抵押贷款,签下18辆车的购车、租赁合同。
就在他梦想财富滚雪球时,现实给了他沉重一击。2024年9月,对方开始拖欠银行月供,联系时总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彻底失联。张先生这才惊醒,自己背负的近500万元贷款,全部成了无法摆脱的巨额债务,所谓的“购车返租”,从一开始就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张先生立刻前去当地派出所报警,警方随即立案侦查>
![]()
向200多人非法募资9700余万元
从“日进斗金”的美梦到债台高筑的噩梦,张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经过侦查机关初步调查发现,一个涉及到全国200多名被害人的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
2025年2月20日,闵行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对史某某等人批准逮捕。面对这起披着“购车返租”外衣的新型金融犯罪,摆在检察官面前的第一个难题是:这究竟是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还是一起刑事案件?如果是刑事案件,又该如何定性?
经查,上海某电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史某某,早在2021年尝试车贷返租模式,购买了部分车辆用于运营,初期尚能真实购车、按时还款。2022年底,由于公司发展遇到瓶颈,资金链濒临断裂,以史某某为首的公司管理层,在明知公司持续亏损、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抛弃真实经营逻辑,将“购车返租”变成纯粹的集资工具。
史某某雇佣中介在各大兼职群、朋友圈广泛发布“无需还款、白拿高佣”的广告,精准吸引像张先生这样有良好征信、渴望快钱的群体。客户以装修、消费等各种名义贷出的款项,一到账便立即转入涉案公司账户。
“表面上签订购车、返租两份合同,承诺代为偿还月供、支付残值佣金,实则大部分资金并未用于购车,而是被用于填补公司亏损、支付中介提成、偿还旧债,形成了一个典型的‘庞氏骗局’。”承办检察官表示,涉案公司向投资人承诺公司每个月帮投资人归还银行本息,五年后可以选择拿车,或者提前拿车子残值佣金。从投资人获利的角度看,其拿到的一次性的佣金为其收益,每月由某电公司承诺的归还银行贷款视为承诺保本,且对于投资人来说,还有一辆车作为保障,本质上是一种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至于是否真实购车,公司和客户都‘心照不宣’——客户只关心佣金,公司只关心资金。所谓的贷款买车、返租等只是募集资金的手段。”
在案件办理阶段,检察机关最终准确认定某电公司总体吸收金额9700余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6400余万元。
![]()
黑产链条斩断 涉案公司和个人获罪
经过深入调查,检察官认为本案中的行为主要以某电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并签订购车合同,投资人是基于对某电公司还款实力和实体业务的信任才进行投资。公司除了募集资金外也有其他正常经营业务,并非专门为实施犯罪而成立,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在此过程中,史某某等人虽也利用关联公司签订合同,资金在关联公司间流动,但主体部分系某电公司,故认定系某电公司单位犯罪。而主犯史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明知公司资不抵债、模式不可持续的情况下,仍夸大公司还款能力,隐瞒大部分资金并未实际购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个人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更令检察官警惕的是,这个案件中不仅有史某某这样的主谋,还有一条完整的犯罪链条。被告人李某、陈某某作为销售中介,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发布“征信良好、贷款购车、不用还款、当场拿钱”的广告招揽客户;夏某某作为助贷中介,专门负责对接银行,帮客户操作办理贷款。
集资诈骗黑灰产业链环环相扣、罪名交织,如何才能穿透复杂迷雾,实现精准打击、不枉不纵?检察机关秉持全链条打击思路,以“层层拆解、精准画像”的方式,对前端销售、助贷中介、诈骗核心等各环节涉案人员一体追责,真正做到“上下游一起打、前后端一起抓”。
“销售中介和助贷中介并非该公司员工,不拿基本工资,只对于其经手的客户获取相应佣金,都为犯罪活动的实施提供了帮助,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认为,李某、陈某某、夏某某三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因不实际掌握资金,对于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的情况不知情,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认定集资诈骗罪。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将追赃挽损、维护群众权益放在首位。一方面畅通被害人沟通渠道,耐心解答因贷款引发的民事诉讼疑问,做好释法说理;另一方面全面清查涉案资产,梳理资金流向,全力追缴赃款赃物,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
2025年10月28日,闵行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近日,鉴于几名被告人主动退还部分赃款,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上海某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史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夏某某、李某、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前述刑罚。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