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新周报》,据《瞭望东方周刊》。 山旭/文
导读:对中国而言,历时9年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是重返联合国后第一次参加的重要国际多边谈判。而从30多年后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来看,它也许是对中国命运影响最为深远的国际谈判之一。
对领海宽度有12种说法
1973年12月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开幕前,陈德恭曾是南京海洋地质研究所的一名工程师。1972年,他调到国家地质局,专门准备应对这次会议。用他的话说,从此改行进入了海洋法领域。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全部共11期,陈德恭参与了第二期至第十期会议。彼时,全球海洋权益斗争正达到一个巅峰,其重要背景是,二战结束后超级大国凭借其全球行动能力,在各大洋划定势力范围。
比如,美国在1945年战争结束后立即宣布,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受其管辖及控制。它甚至还在邻接美国沿海的公海设立渔业区,将对海洋的管辖和控制范围扩展至领海以外。
于是,南美国家首先面对来自美国的冲击:美国渔船不断进入南美沿海,而由于它们的大陆架非常狭窄,无法获得广泛的大陆架管辖区。这样,首先是智利和秘鲁,随后大多数拉美国家都提出,宣布200海里领海或对200海里范围具有主权和管辖权。
为调解冲突,1958年和1960年召开了两次国际海洋法会议,但都没有取得令发展中国家满意的结果。
而从上世纪60年代起,一种新的矿产资源——锰结核在海底被广泛发现。它拥有30多种金属元素,其中大多数在陆地难以获得。这引发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以及大型跨国财团向海底进军,有关海底资源归属的问题又成为焦点。
于是,在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大决定召开新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一是解决深海洋底,其次是广泛讨论各种有关问题,包括领海、大陆架、公海渔业和海洋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各项制度。”
但到这次会议开幕时,各国对于领海这一最基本问题的主张其实是千差万别的,存在从3海里到200海里共12种主要说法。而对于领海的定义,最深刻、直接地反映出各国对于海洋问题的不同态度:美苏等海洋大国有庞大的商船、渔业船队,先进的海军和海洋科研力量,因此积极扩大自由航行的范围;发展中国家出于国防和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普遍主张较大的领海宽度。
面对海洋大国的拓展态势,从1950年到1973年,主张3海里领海的国家从40个下降到25个,主张12海里的国家从3个上升到56个。
各行其是的“无害通过”
为了参加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国当时由一位国务院领导牵头,成立了中央层面的谈判领导小组,外交部、国家地质局以及当时归属国家地质局的国家海洋局、海军等单位联合组成中国代表团,参加此次会议。后来中国最著名的外交官,都或多或少参与了这次漫长的谈判,比如当时还是中国驻联合国使团随员的王光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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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亚
尽管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深海洋底,但因为领海等基本问题尚未解决,直到1977年第五期会议开始,谈判其实才真正转入国际海底开发问题。
而1973年12月开始的第一期会议,主要确定组织、程序以及议事规则。
美苏要求对实质问题采取“协商一致”,实际上要享有“否决权”。经过激烈博弈,最后决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作为标准。但大会主席仍然发表了一个类似“君子协定”的声明:尽一切可能在实质问题上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这之前不应启动表决程序。于是,在近10年的谈判中,妥协成为一个关键词,并最终对《公约》的达成及实施影响巨大。
当时,整个会议主要分为美苏和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但各自内部又有分化。比如,苏联不像美国那样具有很长的海岸线,因此更加希望限制沿海国的权利。而在发展中国家内部,又分为沿海国、内陆国和群岛国家,以及海岸线短、面临窄海的地理不利国家等不同群体。因此,会议形势错综复杂,多个问题交锋激烈。为照顾各方立场,调和折中不可避免。
比如,中国就坚决支持发展中国家提出的200海里海洋权,认为支持200海里海洋权同反霸权相关联。最终,会议用有别于领海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作为折中,还确定了24海里毗连区的概念。这是为保护沿海国利益而设置的特殊区域。沿海国在毗连区享有必要的管制权,并可惩戒违法者。但是,毗连区的管制范围不包括海底和领空,这与领海有明显区别。
随后,谈判又进入另一个焦点环节:领海的航行制度。
在之前的相关国际条约中,一切国家的船舶可以在“无害”情况下通过他国领海。这个问题的焦点是,军用船舶可否如民用船舶一样“无害通过”,还是必须经过沿海国批准?
海洋大国是这个制度的坚决支持者。苏联虽在国内立法规定,外国军舰通过其领海应经过批准,但在会议上却主张军舰可以“无害通过”。
中国在1958年就申明,一切外国飞机和军舰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中国领海、领空。从1978年的第七期会议开始,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不断联合提案,要求外国军舰在通过领海前,应事先通知该国或经该国允许。但在谈判中,“无害通过”一直没有从草案中去除。
到1982年第十一期会议,已经有46个国家支持修正,30多个国家反对。但这时已到谈判最后阶段,按照程序,如果还没能“协商一致”,则将表决。海洋大国很可能在表决中失败,然后拒绝签署整个《公约》。大会主席为避免会议分裂,一再呼吁不要进行表决,并亲自邀请中国等提案国代表与美苏代表协商。
最后的结果是:既没有规定军舰通过他国领海时必须事先通知或得到批准,也没有禁止沿海国制定法律进行管理。换句话说,各国可在这一问题上自行其是。
而在以后若干年间,各国做法林林总总:有的要求事先通知,有的要求得到本国批准。但总体而言,越来越多的国家要求实现通知或经本国批准。
谁的大陆架
值得一提的是,正是经由此次会议,大陆架概念得到了承认。但是,“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标准,并没有明确解决。”比如,两个国家之间距离小于400海里,就必然存在专属经济区划界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两个集团:日本、印尼等23个国家共同提案采取“中间线”原则,它曾被之前的大陆架公约所采用,加上持支持态度的,共有30多个国家。
中国等29个国家则共同提案采取“公平原则”,认为中间线、等距线等只是划界方法,主要根据公平原则协议解决。支持这个主张的有50多个国家。
中国也是大陆架延伸原则的拥护者,在大陆架问题上主张:大陆架外部范围不应界定为固定数字,而是按照地貌和地质标准确定。
为此,在第九期会议后期和1981年第十期会议前期,两个集团各推选10个国家,就划界标准直接辩论。当时,“像所有联合国会议一样,辩论贯穿了整个会议。除了争取一些中立国家,谁也无法说服谁。而中立国家的态度更多取决于自己的利益关系。”陈德恭说。
大会再次陷入彻底分裂的危险之中。最终,新的折中方案提了出来:既没有直接提到中间线和等距线,也以“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替代了“公平原则”的明确说法。
不过,与各行其是的领海航行制度相似,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他国军事活动的规定,也未写入《公约》,并成了后来一些国际事件的伏笔。
2002年,美国军用探测船“鲍迪奇”号在黄海与中国渔船相撞。当时美国国防部官员承认,“鲍迪奇”号确在中国专属经济区海域内。但是“我们有权呆在那里,他们也有权对我们进行核查!”
正是由于对领海之外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区域军事活动的分歧,中美对2000年以后发生的数起飞机、舰船冲突事件都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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