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工作人员涉嫌操作存疑,致民营企业受重创?
2007年,洛阳金凯悦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金凯悦酒店”)作为助力洛阳新区招商引资、解决百余人就业的民营企业,如今却经营停滞、180名员工失业。法定代表人孙先生表示,这一结果源于2019年以来,河南省高院、三门峡中院、三门峡湖滨法院个别办案人员在系列裁判中,偏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涉嫌存在程序不规范、裁判不合规等问题,侵害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合同争议始末与程序症结
(一)合同签订经过
2007年洛阳新区开发初期,河南某市中院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以其后勤服务中心名义,将未完工的框架附属楼及经营权对外招商,金凯悦酒店作为中标外地民营企业积极响应。
考虑到河南某市中院的特殊身份,为规避后续纠纷中裁判公正性风险,合同由河南某市中院召集各民庭庭长起草,经组织集体研究并由组织成员签字确认核心承诺:“相关执法人员餐厅由金凯悦酒店投资经营,河南某市中院所有招待、会议、培训等均安排在该酒店”。合同第五项“其他约定”第八条更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外地仲裁委员会在外地仲裁”。该仲裁条款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金凯悦酒店据此放心投入资金装修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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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金凯悦酒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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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金凯悦酒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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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金凯悦酒店提供)
(二)合同履行争议与裁判争议焦点
1. 争议解决程序启动不合规,疑似埋下错判隐患
金凯悦酒店反映,河南某市中院长期存在消费后不及时结算、打白条等违约行为,导致酒店现金流断裂。酒店方反映河南某市中院为规避仲裁败诉风险,涉嫌撕毁合同、隐瞒合同仲裁约定,反而向其所属的洛阳市洛龙区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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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凯悦酒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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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凯悦酒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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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凯悦酒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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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凯悦酒店提供)
尤为反常的是,河南某市中院作为原告,在立案次日即以当事人身份向河南省高院申请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申请指定管辖的主体应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无此资格。而河南省高院承办相关负责人曹某志在审理(2019)豫民辖号案件时,明知存在有效仲裁条款及主体资格问题,未审查仲裁条款、未举行听证,仍做出了指定管辖的裁定。
2. 事实认定片面,裁判显失公允
原审裁判将涉案合同片面认定为单一房屋租赁合同,与事实严重不符。合同甲方义务第七条明确约定,河南某市中院承诺“协调乙方与本地部门联系,为乙方争取产业投资优惠方案”,可见合同本质是招商引资背景下的投资经营合同。金凯悦酒店提交的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记录、洛阳市洛龙区财政部门招商引资奖励凭证等,均能佐证投资合作关系。且合同明确金凯悦酒店对相关执法人员餐厅拥有15年独家经营权,这是其核心投资回报来源,河南某市中院无权单方终止。
3. 河南某市中院违约事实未被采信
2009年河南某市中院人员安排调整后,以“对工作餐不满意”为由单方收回相关执法人员餐厅,交由第三方经营,金凯悦酒店长期承担该餐厅水电暖费用,截至2019年10月造成6839631元损失。金凯悦酒店提交了2015年9月14日双方签署并经河南某市中院签字确认的《关于强烈收回相关执法人员餐厅的要求备忘录》,未被裁判采纳。
此外,应河南某市中院要求,金凯悦酒店拆除5间客房(损失35万元)、投入382560元装修“公务灶”,但河南某市中院长期低度使用且不结算,造成3474200元直接损失。酒店提交的《2015年9月14日备忘录—4号》及装修清单、费用确认材料等,仍未被采信。相关裁判对河南某市中院违约行为视而不见,与《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规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保障民营企业权益要求相悖。
孙先生指出:“管辖权裁定基础错误,必然导致后续裁判偏差。”金凯悦酒店的合同仲裁条款、费用结算单等书证被无视,而河南某市中院无实证的口头陈述却被作为定案依据。三门峡湖滨法院(2020)豫民初号判决、三门峡中院(2021)豫民终号判决及河南高院相关裁定,不仅未支持酒店合理诉求,反而判令其向违约方支付3224743.39元。孙先生认为,河南三级法院审理过程中,个别相关负责人在管辖权适用、法律关系认定及法律条文选择等方面可能存在不当之处,且后续相关措施导致酒店经营停滞、百余名员工失业,这一结果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带来了不利影响。
(一)证据采信失衡,裁判逻辑失据
经河南高院指定,2020年三门峡湖滨法院一审期间,金凯悦酒店提起反诉,提交投资项目备案、招商引资奖励凭证等证据,主张双方系投资合作关系,并陈述相关执法人员餐厅被收回、“公务灶”闲置等损失事实,同时提交多份经河南某市中院签字确认的备忘录及费用材料,但上述关键证据均未被一审采信。
双方上诉后,2021年三门峡中院审理过程中,河南某市中院后勤中心仅对租金起算时间提出异议,金凯悦酒店重申投资关系主张并提交相同证据。但二审承办相关负责人王某奇未核查证据实质,以“双方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依据”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再审程序不合规,回避监督制约
河南高院相关负责人辛某涛审理再审案件时,未依照《法官法》及《河南省高院十条禁令》关于公开的要求,拒绝新闻媒体旁听,削弱了审理透明度。
金凯悦酒店陈述,在审理中,辛某涛未经申诉人金凯悦酒店同意,临时变更开庭程序,要求申诉人线下到庭,被申诉人河南某市中院却可线上参与。严重的是,河南某市中院未到庭导致关键证据无法当庭质证,却被作为裁判依据,未按照《民事诉讼法》“证据需质证才能采信”“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核心规定。2022年9月29日,金凯悦酒店向当时河南省相关负责同志提交监督申请,并同步送达辛某涛。
孙先生表示,相关办案人员选择性采信证据,将口头陈述作为定案核心依据,背离“以事实为根据”原则。再审裁定仍回避程序不合规问题,仅以“合同有租赁条款”“公务灶无具体约定”搪塞,逻辑上无法自洽。该处理与最高院“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要求背道而驰,损害了群众对法律相关公正的信任。
三、后续处理的敷衍应对
2025年第五巡视单位介入后,金凯悦酒店的反映仍未得到公正处理。6月4日,巡视单位将反映材料转交河南高院,高院作转办处理。6月5日,材料经三门峡中院层层转至湖滨区法院,最终由该院窦副院长对接。
对接中,孙先生提出的核心问题均未获回应,窦副院长仅以“协商”回复。巡视单位离开后,反映事项未得结果,河南某市中院也终止协商,要求酒店继续通过法律相关程序解决,疑似形成“程序空转”闭环。
2025年9月26日,孙先生向最高院投诉后,材料仍被转回河南高院,再层层转至三门峡中院、湖滨区法院,处理模式与此前一致,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
这场纠纷已让金凯悦酒店陷入绝境。目前,金凯悦酒店已向相关单位部门实名反映,恳请上级单位正本清源,彻查此案,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为企业主持公道,这不仅是为了一家企业的生存,更是为了河南清朗的法治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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