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胖胖。
没有什么好写的。
昨天有读者朋友发来一则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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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忆中小时候在农村,真饵复钩这种钓法很常见。
石缝里挖一把蚯蚓,绑上几枚鱼钩,坐在河边一下午,没有人觉得这有什么不妥,也没有人觉得这需要什么许可。
可能我对当地的渔业保护一无所知吧,禁渔有其生态依据,过度捕捞对水生生物的破坏也是真实存在的问题。
但钓了7条鱼,卖了50元钱,被判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
这件事,配得上刑事犯罪的定性吗?
刷到几则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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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评论区所言,大家自行理解,可能同样的行为,在甲地相安无事,在乙地却入了罪,差别不在于生态敏感程度,不在于渔获数量,而在于那片水有没有“主”。
所以,谁获得了这片水域的养殖和捕捞权益,实际上成为了这片水域的“主人”,在利益结构里,他实际上是在一片有主之水里,动了不该动的东西。
大致想表达的便是如此,心照不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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