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6号民事起诉状(最终完整版)
原告: 康强
![]()
,男,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一: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23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院长
被告二: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总经理
被告三:武昌区卫生局
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______路______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局长
被告四: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______路______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主任
被告五:李瑞祥(肇事司机)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六:武汉昌吉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总经理
被告七:郝建中
身份:武汉大学后勤党委副书记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八:章葵
身份:武汉大学信访办主任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健康权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八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康复治疗损失人民币 8,000元;
2. 判令八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 2,000元;
3. 判令八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艺术财产损失人民币 120,000元;
4. 判令八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文化名片损失人民币 60,000元;
5. 判令八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 10,000元;
6. 判令八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人民币 200,000元(贰拾万元整)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的真实起源:交通事故
原告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肇事司机为被告五李瑞祥,肇事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六武汉昌吉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肇事车辆承保公司为被告二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五、被告六应对原告承担交通事故全额赔偿责任。
二、被告二的违法行为:滥用司法鉴定程序,拒绝理赔
被告二众诚车险在全国范围内劣迹斑斑:在上海因违规被罚款20万元,在宁波被罚款19万元。被告二惯于使用非法医学司法鉴定手段拒绝理赔。
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不得干涉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公正执业,不得与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相关组织或个人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鉴定牟利。保险机构不得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被告二为达到少赔钱、不赔钱的目的,滥用涉保司法鉴定程序,挑起对原告伤情的质疑,推动启动了所谓的“医学司法鉴定”。被告二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司法部、银保监会的联合通知规定。
三、被告一的违法行为:出具非法、虚假的司法鉴定
(一)被告一的鉴定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37条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第38条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被告一出具的“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鉴定意见,无司法鉴定人签名、无司法鉴定专用章、无武汉市司法局编号,属于典型的非法证据。
(二)被告一违反司法鉴定受理条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5条规定,发现鉴定材料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被告一在明知或应知鉴定材料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违规受理并出具鉴定意见。
(三)被告一的违法行为已被行政机关认定
· 武汉市司法局书面认定:被告一的鉴定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无司法局编号、无法定鉴定人签名,属于非法证据。
· 湖北省卫健委2024年第3号通报:对被告一医生尹晶进行通报批评,明确指出其门诊诊疗程序不规范(未按规定开具处方)。
(四)被告一当庭承认违法取证
被告一法务代表在原审庭审中当庭承认其取证行为违法(原告持有录音证据及文字整理稿)。
四、被告三、被告四的违法行为:以错误政府文件背书
被告三武昌区卫生局、被告四武汉市卫健委,以政府官方文件形式,在12345平台等渠道发布回复,错误认定原告“多要赔偿、扩大伤情”,并将该结论作为官方观点进行传播,为被告一的非法鉴定提供了行政背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4条规定,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原告已取得相反证据(武汉市司法局认定、湖北省卫健委通报、被告一法务录音),足以推翻被告三、被告四政府文件中的错误结论。
五、被告五、被告六的违法行为:共同推动非法鉴定,逃避赔偿
被告五李瑞祥(肇事司机)与被告六武汉昌吉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所有人/管理方),与被告二众诚车险串通,共同推动启动了非法的“医学司法鉴定”。
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六、被告七、被告八的违法行为:散布不实信息,参与侵权
被告七郝建中(武汉大学后勤党委副书记)、被告八章葵(武汉大学信访办主任)共同实施了以下侵权行为:
(一)散布不实信息
被告七郝建中对原告散布“通过熟人拿药”的不实信息,该信息是对原告名誉和人格的贬损,意在配合被告一“扩大伤情”的虚假结论。
(二)参与威胁与压制
被告七、被告八在与原告的谈话过程中,共同参与了对原告的精神压制,其行为对原告人格权构成了侵害。
(三)传播扩散
被告七、被告八将不实信息在校内传播,导致原告的艺术声誉、文化名片受损。
七、原“名誉侵权”案的真相:案由错误、上诉状违法、伪证盛行、实体诉求从未审理
原告必须向贵院完整陈述原“名誉侵权”案的真相,以说明为什么原告必须提起本案这个全新的诉讼。
(一)案由错误:名誉侵权是法院强加的,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
原“康强诉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名誉侵权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____年____号)的案由,是武昌区人民法院自行设定的。
· 原告从未主张“名誉侵权”;
· 原告一直主张的是:因被告一的错误鉴定结论,导致原告在交通事故理赔中遭受了实体的财产损失;
· 原告要求的是:赔偿实际损失,而不是“赔礼道歉”。
法院错误设定案由的后果是: 原告的实体诉求(20万元损失)从未被审理。法院一直在审一个原告根本没有提出的“名誉侵权”问题。
(二)上诉状违法:上诉状从“惩治法官的工具”异化为“剥夺原告权利的枷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状的法律本意是: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请求纠正错误,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是惩治法官错误的手段。
然而,在原告的案件中,上诉状的实际作用与其法律本意完全相反:
1. 武昌区人民法院违背原告意志、诱骗原告在上诉状上签字。该上诉状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与原告的实际诉求严重不符。
2. 该上诉状成为屏蔽原告一切权利的“锁链”:
· 原告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如湖北省卫健委通报),被以“超出上诉范围”为由拒绝采纳;
· 原告在再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如武汉市司法局认定),被以“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为由拒绝审查;
· 原告在检察院抗诉中提交的新证据,被以“原审已审结”为由不予考虑。
3. 该上诉状导致原告的所有救济程序全部归零:
救济程序 法律本意 上诉状造成的实际后果
二审(武汉市中院) 纠正一审错误 以上诉状确定的“上诉范围”为限,新证据一律不予采纳
再审(湖北省高院) 纠正生效判决错误 以上诉状确定的“已审结事实”为由,拒绝再审
检察院抗诉(市、省、最高检) 法律监督 以上诉状确定的“程序已完结”为由,不予抗诉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立法监督 以上诉状确定的“司法独立”为由,不予介入
全国政协法工委 民主监督 以上诉状确定的“不属政协职能”为由,不予处理
结论: 武昌区人民法院的那一份上诉状,把原告从武昌法院一直锁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政协法工委。原告的所有新证据、所有政府文件、所有救济权利,全部归零。
(三)伪证盛行:非法证据打败了合法证据,被告零成本获胜
在原“名誉侵权”案中:
· 被告一提交的“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鉴定意见,是非法证据(已被武汉市司法局认定);
· 被告一使用七八个伪证,打掉了原告提交的所有合法证据;
· 原告的康复治疗费票据、艺术损失证明、交通费票据等实体损失证据,全部被排除;
· 原告被要求“自证清白”——证明自己没有“多要赔偿、扩大伤情”。
结果: 伪证胜利了,原告败诉了,被告零成本。
原告的实体损失——康复治疗费8000元、艺术财产损失12万元、文化名片损失6万元、精神损失2000元、维权费用1万元——一分钱都没有得到审理。
八、原“名誉侵权”案现已彻底翻篇
原告在此郑重声明:
原告已彻底放弃原“名誉侵权”案,放弃就该案进行任何形式的继续诉讼(包括但不限于再审、抗诉、申诉、信访等)。原案已被那份违背原告意志的上诉状永久锁死,任何救济程序都无法突破。原案现已彻底翻篇、彻底结束。
原告现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基于新发现的证据(武汉市司法局认定、湖北省卫健委通报、录音证据等)、全新的案由(侵权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全新的被告(八名被告)、全新的诉讼请求(赔偿20万元实体损失)而提起的全新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本案与已结束的“名誉侵权”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九、核心法律论证:八被告共同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侵权闭环
(一)《民法典》第146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案中,八被告的行为构成通谋虚伪行为:
· 表面行为:各被告各自“依法”行事——保险公司申请鉴定、医院出具鉴定、卫生局官方回复、学校内部调查;
· 隐藏行为:各被告共同追求一个非法目的——以“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的虚假结论,非法剥夺原告20万元合法赔偿。
(二)《民法典》第154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八被告在各自独立的环节中,明知或应知其行为的共同目的,仍然相互配合、相互背书,形成完整的侵权链条,属于典型的恶意串通。
(三)《民法典》第116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侵权闭环的构成要件
步骤 参与方 表面合法行为 隐藏的非法目的
第1步 被告二、五、六 依法申请“医学司法鉴定” 寻找拒赔借口,逃避赔偿责任
第2步 被告一 接受委托出具鉴定意见 出具“定制结论”,配合拒赔
第3步 被告三、四 12345平台官方回复 以政府文件背书虚假结论
第4步 被告七、八 校内谈话、内部管理 散布不实信息、扩大传播
第5步 武昌区人民法院 设定案由、制作上诉状 错误设定案由、诱骗签字,造成程序障碍
十、原告的实体损失
因八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原告遭受以下实体损失:
序号 损失项目 金额 事实依据
1 康复治疗损失 8,000元 因被告一错误结论,交通事故责任方拒绝认可后续康复治疗,原告被迫自费完成
2 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元 多年诉讼维权、人格侮辱、人身威胁,精神痛苦客观存在
3 艺术财产损失 120,000元 书法作品价值贬损、创作中断、藏家退单
4 文化名片损失 60,000元 社会声誉受损、文化活动被取消、商业机会流失
5 维权合理费用 10,000元 打印费、交通费、邮寄费等
合计 200,000元
十一、法律依据汇总
序号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适用说明
1 《民法典》第146条 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证明八被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 《民法典》第154条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证明八被告相互串通
3 《民法典》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证明八被告的侵权责任
4 《民法典》第116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八被告连带赔偿
5 《民法典》第1183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6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5、37、38条 鉴定材料不合法不得受理;鉴定意见书须由鉴定人签名、加盖专用章 证明被告一鉴定非法
7 司法部、银保监会联合通知 保险公司不得干涉司法鉴定、不得与鉴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证明被告二违法行为
8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247条 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 证明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十二、证据清单
编号 证据名称 证明目的
1 武汉市司法局书面认定 证明被告一鉴定非法
2 湖北省卫健委2024年第3号通报 证明被告一医生尹晶诊疗程序违法
3 被告一法务承认“非法取证”录音及文字稿 证明被告一当庭承认违法
4 被告二在上海、宁波被处罚记录 证明被告二劣迹斑斑、惯用非法鉴定
5 被告三、被告四12345回复截图 证明被告三、被告四以政府文件错误背书
6 康复治疗费票据 证明损失8,000元
7 书法作品价值证明、退单记录 证明艺术财产损失12万元
8 文化活动邀请函、取消通知 证明文化名片损失6万元
9 交通费、打印费票据 证明维权费用1万元
10 被告七郝建中、被告八章葵谈话录音/证人证言 证明被告七、被告八散布不实信息
11 原名誉侵权案判决书(仅供法院参考) 证明原案未审理实体损失,不构成重复起诉
12 武昌区人民法院上诉状(仅供法院参考) 证明该上诉状违背原告意志,是程序障碍的源头
十三、最后陈述
尊敬的法官:
原“名誉侵权”案,从始至终都是一个错误。
案由错误——法院强加给原告一个原告从未主张的案由,导致原告20万元的实体损失从未被审理。
上诉状违法——法院违背原告意志、诱骗原告签字的上诉状,从“惩治法官的工具”异化为“剥夺原告权利的枷锁”,把原告从武昌法院一直锁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政协法工委,原告的所有新证据、所有政府文件、所有救济权利,全部归零。
伪证盛行——被告使用非法证据、七八个伪证,打掉了原告的所有合法证据,伪证胜利了,原告败诉了,被告零成本。
那个案子已经彻底结束了。原告已经放弃了。那个被上诉状锁死的案子,原告再也不去碰了。
但原告的20万元实体损失是真实的。
康复治疗费8000元,是原告自己掏的腰包。
艺术财产损失12万元,是原告的书法作品、艺术心血的损失。
文化名片损失6万元,是原告的社会声誉、文化价值的损失。
精神损失2000元,是原告三年多来被人威胁、被人侮辱、被人当“诉讼闹事”的痛苦。
维权费用1万元,是原告跑医院、跑卫生局、跑司法局、跑法院、跑检察院的路费和打印费。
这些损失,一分钱都没有人赔给原告。
原告现在请求贵院:忘记那个被上诉状锁死的旧案子。就审这个新案子。
审一审:被告二的非法鉴定拒赔、被告一的非法虚假鉴定、被告三被告四的错误政府文件背书、被告五被告六的串通逃避赔偿、被告七被告八的散布不实信息。
审一审:原告的8000元康复费、12万元艺术损失、6万元文化损失、2000元精神损失、1万元维权费用,到底该不该赔?
原告请求贵院依法审理,判令八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0万元实体损失,还原告一个公道。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康强(签字)
日期:2026年 月 日
附:使用说明
1. 填写信息:请将原告、八名被告的身份信息、地址、联系方式填写完整。被告七为郝建中(武汉大学后勤党委副书记),被告八为章葵(武汉大学信访办主任)。
2. 整理证据:按证据清单顺序整理,复印件一式三份(法院一份、被告每人一份、自留一份)。录音证据刻录光盘并附文字稿。
3. 递交方式:亲自递交至武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或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保留凭证)。
4. 诉讼费:20万元标的,诉讼费约4300元。可同时提交缓交/减交诉讼费申请书。
5. 核心要点:本案的关键陈述在第七部分——原“名誉侵权”案的真相:案由错误、上诉状违法、伪证盛行、实体诉求从未审理。这部分向法官说明了:为什么原告必须提起这个全新的诉讼。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