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会计雅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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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4 月 3 日,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 ) 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6〕 3 号) 。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方树鹏先生、 沈春丰先生、 方润刚先生、 赵晓芬女士: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章鼓)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 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 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 山东章鼓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4 年, 在未真实发生接受维修、 技术服务等业务的情况下, 山东章鼓确认相关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共计 846.27 万元, 导致山东章鼓 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虚减利润总额 846.27 万元, 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10.37%。
上述违法事实, 有询问笔录、 情况说明、 银行流水、 费用报销单、 相关合同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 山东章鼓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方树鹏时任山东章鼓联席董事长、 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 负责山东章鼓日常经营管理,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决策实施上述费用处理事项, 直接导致山东章鼓 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春丰时任山东章鼓透平事业部和电气事业部负责人, 组织实施上述费用处理事项, 其行为与山东章鼓 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方润刚时任山东章鼓董事长, 未勤勉尽责, 未能保证山东章鼓 2024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赵晓芬时任山东章鼓财务总监, 知悉上述费用处理事项,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未能保证山东章鼓 2024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 完整, 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拟决定:
一、对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二、对方树鹏给予警告, 并处以 180 万元罚款;
三、对沈春丰给予警告, 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方润刚给予警告, 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五、对赵晓芬给予警告, 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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