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绍兴柯桥,一家以厂房租赁为核心经营业务、经营状态持续稳定的纺织企业,在无经营性亏损、无债务违约、无经营危机的情况下,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被判决解散。持有公司 40% 股权、累计投入近 3000 万元的股东吴某,作为公司实际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其股东权益受此事件影响,相关股东纠纷也引发了行业内关于民营企业经营与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讨论。
股东出资情况引发分歧 足额补缴后仍存争议
绍兴众红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 “众红公司”)成立于 2018 年,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为吴某持股 40%,倪某毛、林某全各持股 30%。
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自公司设立起,吴某持续向公司投入资金,截至 2023 年底,累计出资额已超 2400 万元,为三名股东中实际出资额度最高者。公司经营期间,曾三次按 40% 的持股比例向吴某进行分红,该分红事项发生时,倪某毛、林某全均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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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持股比例相关证明,当事人提供)
众红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按照实际出资比例享有对应股东权利,全体股东严禁抽逃出资;若任一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情形,该股东将不得享有公司利润分配权,并自动丧失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随着公司厂房资产增值、经营效益稳步提升,股东间就出资事项产生分歧。工商年报信息显示,吴某的实缴出资额被申报为 0 元,吴某也被移出公司管理群,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为维护自身权益,吴某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向公司账户转入 480 万元,足额完成认缴出资的缴纳,公司当场出具《出资证明书》,确认该笔款项到账。即便如此,倪某毛一方仍就股东资格、出资相关事项提起多起诉讼,股东间的分歧进一步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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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记录,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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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证明书,当事人提供)
股东会运行出现分歧 表决权认定成争议核心
因股东间存在意见分歧,众红公司股东会运行出现对抗状态。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9 月,公司多次召开股东会,形成了包括修改公司章程、确认股东出资、解除股东资格等在内的多项决议,上述决议均因表决权认定相关争议,被法院依法撤销或确认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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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记录,当事人提供)
据吴某陈述,其足额完成 480 万元实缴出资后,公司表决权结构为吴某 40%、林某全 30%、倪某毛 30%,任意两方股东联合即可形成符合章程要求的有效股东会决议。
另据吴某陈述,倪某毛为公司名义股东,对应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为其子倪某海。就相关资金返还事项,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倪某毛、倪某海向众红公司返还资金 397 万余元及对应利息 30 余万元,合计 430 余万元,截至目前,该判决所涉款项尚未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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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在此期间,倪某毛一方就股东知情权提起相关诉讼,并就吴某的表决权行使提出异议,双方就股东权利行使事项的分歧持续存在。
公司解散诉讼两审结果不同 当事方提出再审申请
2025 年 1 月,倪某毛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众红公司依靠厂房出租即可实现稳定盈利,无经营危机,亦无债权人主张相关权利,股东矛盾存续时长未达两年,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法定条件,一审判决驳回倪某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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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相关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倪某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改判,以 “股东人合性丧失、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为由,判决解散众红公司。
吴某针对二审判决提出了相关异议,其认为公司账户流水正常,厂房租赁业务稳定,人员架构完整,不存在经营困难的情形;其已足额实缴出资,公司表决权结构完整,能够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不存在公司治理僵局。
此后,吴某、林某全及众红公司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吴某就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提出了异议,认为二审判决以股东人合性丧失作为解散公司的依据,与《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相关规定存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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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相关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事件后续进展受关注 多方权益处置引讨论
据吴某陈述,近三年来,其因相关诉讼事项投入了大量精力,同时背负了相应债务,其投入的近 3000 万元资金,包含个人多年积蓄及多方筹措的款项,公司被判决解散后,其相关投资权益面临重大不确定性。
截至目前,众红公司仍有 4500 余万元银行贷款未结清,厂区内有 20 余家商户处于正常承租经营状态。有行业相关人士表示,若公司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可能会对租赁合同履行、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等事项产生连锁影响,相关后续进展仍待进一步观察。
该起股东纠纷事件,也引发了行业内与法律界的相关讨论,核心集中在股东出资事实的认定、公司解散法定条件的适用、民营企业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方面。吴某方面表示,其将继续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也期待相关司法机关能够依法审慎审查案件相关事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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