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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今天结合一名乡村医生申诉八年的案例继续聊聊非法行医罪的出罪空间。
张某军自1993年从益阳市卫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在村委会支持下开办村卫生室,为本村和邻村村民看病。2004年《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后,他没有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手续,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013年、2014年,益阳市卫生局两次对他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药品器械并罚款,关闭诊所。张某军被罚后,积极备考,参加了全国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并通过了考试。2014年12月,湖南省卫计委正式签发了他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2015年4月,卫生监督员巡查发现张某军仍在行医,以“被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为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张某军不服,上诉被驳回,之后申诉了八年,最终再审改判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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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审、二审判有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张某军在2013年、2014年两次被行政处罚,2015年再次被查,符合这一规定。一审、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其构成非法行医罪。这个逻辑乍一看没有问题,但实际上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第三次被查时,张某军是否还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再审之所以改判为无罪,关键在于认定张某军在第三次被查时,已不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那么什么是医生执业资格?法院认为,主要是指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的医师资格(包括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张某军在2014年12月已通过考试,湖南省卫计委已签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虽然当时他尚未正式注册、领取执业证书,但法院认为,考试通过、取得资格后,他就不再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法院特别指出,非法行医罪的设置目的,是打击那些根本不具备医学知识、以行医为名骗取钱财、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张某军是正规中专毕业,长期为村民服务,没有造成任何就诊人身体损害,与立法打击的对象有本质区别。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两次处罚后再犯属于情节严重,但再审法院认为,这一规定的前提是行为人始终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既然张某军在第三次被查时已经获得了执业资格,就不能机械适用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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