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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宋某某、乔某在林业专家指导下,分别将自己非法采挖来的7株野生兰花,全部移栽回原生坡地。
“再也不敢干这事了,挖兰花遭刑罚是我人生中最大的教训。”3月31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乔某对自己非法采挖野生兰花深表懊悔。当天,洛南县公安局对这起刑事案件快查快处,2名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
3月30日晚,洛南县公安局灵口派出所在组织民警开展街面路面巡查中,发现一辆白色SUV50轿车形迹可疑,当即对其进行盘查,后发现该车辆后座、后备箱的塑料袋内均放有新近采挖的野生兰花,共计7株。派出所民警立即对车辆进行控制,将驾乘人员带回所内询问,并将查获情况向县局食药环大队进行了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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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乔某交代,3月29日,两人驱车前往洛南县三要镇参加朋友郝某母亲的生日宴会,于次日携带锄头上山寻找并采挖野生兰花,准备带回盆栽。当天,两人分别在郝某家的羊圈沟、门前坡等地,采挖野生兰花共计7株,不料想绕行灵口街道返回县城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3月31日,洛南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组织办案民警带着嫌疑人,对涉嫌非法采挖现场进行了指认。当天下午,在县林业专家指导下,嫌疑人宋某某、乔某分别将非法采挖的4株和3株野生兰花,全部移栽回原生坡地,并委托郝某家人妥善做好这些兰花的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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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兰花是珍稀资源,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非法采挖、销售、收购野生兰花,均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涉嫌犯罪的,是要判刑坐牢的。”案件办理中,办案民警与林业专家提醒当地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做好野生兰花保护,发现有非法采挖、销售或收购行为的,及时报警。
目前,嫌疑人宋某某、乔某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已被洛南警方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 作者 李重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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