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自媒体账号宾曰语云发文称,今年1月其遭遇重庆市两江公安分局金山派出所范姓民警跨省电话传唤,其以民警执法违规为由举报后,重庆市公安局两江公安分局警务督察支队答复称,涉事民警确存问题,该案已移交分局纪委处理,目前警方暂未公布处理结果。
宾曰语云告诉“法度Law”,3月31日,范姓民警所在的金山派出所又派出六位警务人员远赴其曾发稿地安徽,希望请其配合作证。但因其本人手机静音,未能取得联系和见面。
“配合作证需要来这么多人吗?”宾曰语云对此不解。
据了解,宾曰语云是一位前资深媒体人、安徽省知联会网联分会副会长,舆情分析顾问,时政评论员。多次获得中央及省级以上新闻、评论奖,其作品《小村骗了国务院》、《蚌医附院开单提成有红头文件》、《国家级贫困县办公楼超过八个白宫》系列、《冤坐6年牢 真凶另有人》、《局长嫖娼丧命,竟成因公殉职》等作品在全国引起广泛反响。
此前,宾曰语云因卷入重庆富翁诉自媒体名誉侵权案,先后发文公开案件相关信息。而在等待二审宣判结果的重要节点,宾曰语云再次遭何某某举报侵犯其隐私权。据“宾曰语云”透露,1月27日,范警官致电告知,“重庆富翁”何某某报案称其发布的三篇文章对其侮辱,侵犯了对方隐私权。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已就此立案,并于当日下午向其寄出了“两个传唤证”。范警官在沟通中明确强调,传唤证上载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强制传唤”。
宾曰语云向“法度Law”表示,他认为范警官的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60号)第一百一十八条“异地执行传唤应该在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下执行,不得擅自异地传唤”和违反《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区域传唤,违规将被追责”等相关规定,1月28日,其向“12389”举报热线进行了举报。
3月31日,宾曰语云致电重庆市公安局两江公安分局警务督察支队询问案件进程,对方答复称,其反映的案子是重庆市公安局直接调查的,目前已移交给分局纪委处理。民警确实存在执法问题,已移交给纪委处理。邮寄传唤证“根本就没有这个事儿”。
但截至目前,宾曰语云并未收到撤销对其立案的相关决定。
“宾曰语云”进一步澄清,其被指控的三篇文章内容均来自公开的司法材料,包括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官媒截图、调查笔录及其个人答辩状等。其中,包含了其此前名誉侵权案二审庭审上,公开举报何某某涉嫌强奸的犯罪证据线索。
“2025年12月26日,我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法庭上实名举报何某某的涉嫌强奸的犯罪线索。如今3个月时间过去了,我没有得到任何信息反馈。”宾曰语云告诉“法度Law”,“但何某某一报警说我文章侵权了,范警官们立马‘接单’,真是蹊跷。”
民警违规跨省电话传唤如何追责?查实违规是否须撤案并书面告知?六人跨省取证是否违反行政比例原则?
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魏景峰律师向“法度Law”分析指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异地传唤需协作地公安机关配合,不得擅自执行。公安部《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规定,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区域传唤。
魏景峰认为,确认执法违规后,警方具有撤销立案并书面告知的法定义务。行政案件立案的前提是执法程序合法、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事实,本案中立案的核心执法行为(传唤)如被确认违规,且当事人发布内容均来自公开司法材料,无违法事实基础,警方应依法撤销立案。同时依据行政行为的说明理由义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程序要求,警方需将撤销立案的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未履行该义务属于程序违法。
而6名警务人员跨省传唤行为,魏景峰表示,不符合行政执法合理性与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执法手段与执法目的相匹配,采取对相对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实现执法目标。行政执法合理性要求执法行为符合公众合理期待,且执法资源使用恰当。调查取证仅需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6人跨省出动属于执法资源过度使用,且无紧急情形支撑该高强度执法方式,构成执法扰民,违背国务院关于行政裁量权“高效便民、避免滥用”的基本原则。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隋思金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异地传唤需协作地公安机关配合,不得擅自执行。公安部《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规定,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区域传唤。
隋思金指出,确认执法违规后,警方具有撤销立案并书面告知的法定义务。行政案件立案的前提是执法程序合法、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事实,本案中立案的核心执法行为(传唤)如被确认违规,且当事人发布内容均来自公开司法材料,无违法事实基础,警方应依法撤销立案。同时依据行政行为的说明理由义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程序要求,警方需将撤销立案的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未履行该义务属于程序违法。
隋思金律师也表示,6名警务人员跨省传唤行为不仅不符合行政执法合理性与比例原则,同时还违背国务院关于行政裁量权“高效便民、避免滥用”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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