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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393|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26:名为合作,实为用工,重实质不重形式
本案案号:(2019)京民申986号
入库编号:2022-18-2-186-001
案例编号:5.1.126 OCA126
【案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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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用人单位以合作名义实际用工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第179号指导性案例,后续如果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援引本案,人民法院即应就是否参照及理由作出回应。
案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先已签订一份合作经营协议(《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仅从协议形式上看,固然是合作,但协议内容所涉劳动者收益、相关运作约定来看,作为协议相对方的案涉劳动者既无具体股权、分配比例,亦无相应投资决策权利;而在实际“合作”过程中,案涉劳动者完全受到用人单位方管理和支配,包括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固定发放,考勤由用人单位管理,因此,这是一种典型的名为合作、实为用工的劳动关系。
正如生效裁判所认定的,认定是否劳动关系,不能只看双方所签协议的名称、形式,更重要的是看双方权利义务的对比关系,是否存在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但另一方面,双方所签合作经营协议已经就劳动者相应工资待遇等作了约定,更通过具体的运作实践将劳动者工资标准、发放时间、考勤要求等进行了固定,因此,虽然案涉协议尚欠缺部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整体上仍不失为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案涉劳动者诉求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缺乏必要的事实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与案涉劳动者同时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大致相似诉求的还有至少一位劳动者罗某,且该劳动者罗某形式上是通过本案劳动者聂某管理,包括通过个人账户发放工资等,因此,案涉用人单位在该案【(2019)京01民终2986号】中主张罗某系聂某雇用,从而否定其与罗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因此,本案劳动关系的确认,不仅仅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还影响到另案劳动关系的认定。(2026/2/3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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