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 年出生的杨某是某健康管理公司的长期 VIP 客户,因身体调理需求,频繁到该公司门店接受按摩服务。2024 年 8 月 1 日下午,杨某再次前往店内,先后完成了四项专业按摩服务,具体包括 “背 + 药”(服务老师于某)、“中焦 + 药”(服务老师赵某)、“腿部 + 摩奇 + 药”(服务老师赵某、于某)、“三排(腹 + 腹股沟)”(服务老师赵某),全程由指定技师提供服务。
按摩服务结束后,杨某向店内工作人员反馈身体出现不适,先是在店内大厅短暂休息,随后前往店内空按摩间平躺休息。休息期间,杨某多次向员工提及拉肚子、冒虚汗、胸口闷等身体不适感,员工虽为其提供了饮用水、食物等基础照料,并为其测量血压,发现血压数值出现明显异常,同时也知晓杨某曾做过心脏手术的身体状况,但并未针对其持续加重的不适症状采取进一步的应急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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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据图虫创意
当日18 时 40 分左右,杨某的身体状况急剧恶化,店内工作人员紧急联系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然而,经过一系列救治措施,杨某仍未能脱离生命危险,于当天经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相关鉴定机构介入调查,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联合出具材料,明确杨某死亡原因为猝死,且该事件不属于刑事案件范畴。
杨某离世后,其家人悲痛不已,就此次事件向涉事健康管理公司提起诉讼,主张该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和审慎注意义务。具体诉求包括,店内工作人员明知杨某做过心脏手术,在多次按摩时未履行安全警示义务,按摩技师于某事发时无相关资质,且未向杨某告知按摩风险,最终导致杨某猝死,要求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0 余万元。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核查。法院查明,涉事技师于某于 2024 年 8 月 1 日为杨某提供按摩服务,但其2024 年 8 月 3 日才取得中医养生美容师资质,事发时并不具备合法的从业资质。同时,公司在发现杨某出现明显身体不适、血压异常且知晓其心脏病史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人身损害的进一步发生,确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结合案件全部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长期知晓自身心脏曾做手术,对自身健康安全负有首要注意义务。其在察觉身体不适后,未主动联系家属或拨打 120 急救电话,在工作人员询问是否就医时也未积极回应,错失了最佳救治时机,因此需对自身死亡后果承担85%的主要责任。而涉事健康管理公司因存在技师资质缺失、应急措施不到位等过错,酌情承担15%的次要责任,判决赔偿杨某家人23 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该健康管理公司对结果不服,认为公司已尽到合理关注、照看及必要救助义务,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对一审证据、案件事实及责任划分的全面复核,认定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准确、责任比例划分合理,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至此,这起引发关注的按摩猝死纠纷案件尘埃落定。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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