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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重器巍峨落笔,契约初心岂可轻负?
——作家陈新诉商务印书馆出版合同纠纷案即将正式开庭公告
各位心系大国荣光,关注中国重大现实题材创作;敬重立身风骨,关注作家合法权益;笃信契约精神,关注国之重器C919大型客机发展的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作家陈新。
今天,我怀着既沉重又坚定的心情,向各界通报一个重要消息:备受关注的我(原告)起诉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下称“商务印书馆”或“被告”)《一飞冲天》图书出版合同纠纷一案,经2026年1月8日预审后,已正式排期,将于2026年4月8日14:00,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南区第五法庭依法开庭审理。
一纸传票踏春而来,一声开庭声起尘埃。
这场诉讼,缘起一份承载多年心血、凝聚家国情怀的出版约定,更关乎出版行业最核心的契约精神与诚信底线。而今天,我想带着大家,梳理本案核心争议,揭开这场“百年名社与作家”纠纷背后的关键症结——被告方针对同一审读事实的“双重标准”的主张,以及即将面临过期的国家新闻出版署同意图书出版的批复文件,正成为本案审理的核心焦点。
这不是一场我想要的诉讼。但走到今天这一步,我已别无选择——因为我要捍卫的,不仅是一纸合同,更是契约精神的底线、国家重大题材作品的出版尊严,以及一个作家八年心血的应有尊重。
时隔年余,从伏案陈情到依法维权,从笔墨寄国到当庭守心,万般感慨凝于字里行间,千般坚守只为不负初心。
八载青灯著一书,一腔赤诚书国魂
自2016年起,我有幸成为中国作家协会唯一指派、获权采写国产大飞机C919研制研发历程的作家(中国作协 2016 年第3号公报可查)。这份排他性的信任,是荣誉,更是千钧重担。
此后经年,我放下闲文雅赋,奔赴山海征途。深入中国商飞实验室、生产车间、试飞现场一线,采访数百位航空人。阳光里,扎根中国商飞的科研工坊,凝望图纸之上勾勒大国羽翼;风雨中,驻足轰鸣激荡的试飞疆场,倾听航空赤子诉说逐梦衷肠;然后,冬春易季,寒窗孤影,将他们的热血与坚守、热泪与荣光、汗水与梦想,细细描摹,字字淬炼。
一朝落笔,墨浸初心;数度删改,文载国魂。
上千个晨昏的呕心深耕,假日无休的斟酌打磨,终于完成长篇报告文学《一飞冲天》,完成了这部镌刻中国航空从追赶到超越、从蛰伏到腾飞的长篇纪实作品。它不止是我一人伏案泣血的笔墨结晶,更是无数航空人薪火相传的信仰丰碑,是镌刻华夏科技自强的家国答卷。
2019年1月10日,我与商务印书馆正式签订《图书出版合同》,落笔生约,字字皆是收获的承诺。合同中的每一项约定,都曾让我满怀憧憬: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乙方最晚将于2019年5月31日前出版该作品”,让这部记录大国重器的作品,与 C919 一同翱翔长空。合同第二十一条则约定“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合同到期后,乙方已支付版税的图书可继续销售至售罄。”
彼时初心灼灼,彼时期许殷殷,我曾坚信,百年书社,必守百年信义;家国大作,必承家国担当。
五载静待《批复》至,满怀期许骤霜凝
合同签订后,我如约提交了齐、清、定的稿件。因《一飞冲天》属国家重大选题,需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读备案,我理解这份严谨,甘愿耐心等待。
可这一等,就是五年多。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2019 年修订)规定,备案受理后应在20日内答复。但从2019年提交,到2024年10月28日,才终于收到姗姗而来的国新出审《国家新闻出版署同意安排出版〈一飞冲天〉选题的批复》(〔2024〕2237号)(下称《批复》)——而这份批复的有效期仅为两年,至2026年10月27日截止。
如曙光盼至,得知《批复》下来那一刻,我热泪盈眶,涕泗沾襟。
我满心以为这部凝聚家国情怀的作品,很快便能刊行于世,让航空人的壮志凌云,走进万家灯火;让华夏的自强风骨,浸润笔墨书香。
熟料,春光初现,寒意骤生,商务印书馆的态度却发生180度的大转变。
2024年11月起,该馆负责此项目的余副总编、责任编辑王老师却先后告知我:原合同已因超5年有效期失效,若要继续出版,需重新签订合同,首印量从15万册骤降至1万册,版税率从12%降至8%。
理由轻飘飘的两句话:“审读超期导致合同终止”“当前C919题材市场环境不如2019年”。
继而,2025年4月10日,商务印书馆又在《关于<一飞冲天>相关合同事宜的回复》(下称《回复》)称“原合同已到期终止,本馆无继续履行该合同的法律义务”“由于重要时间节点和图书市场环境的变化……原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若要出版,需重签合同。
昔日所有郑重承诺,尽数烟消云散。
我无法接受。
这不是市场的变化,而是契约精神的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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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心血换《回复》,一纸“双标”失本心
更让我无法接受的,是商务印书馆在这同一份《回复》中,对“审读期间”的法律定性自相矛盾,存在严重的逻辑漏洞。
为逃避履约义务,在主张合同失效时,被告把审读期间计入5年合同期,得出“审读超期,所以合同到期终止”的结论(《回复》语:“国家新闻出版署于2024年10月28日批复同意出版该作品,但该合同有效期已届满”);
为豁免逾期责任,在涉及自己未于2019年5月31日前按期出版的事实时,他们又把同一个审读期间排除在2019年5月31日的出版期限之外,认同“审读期间不计入合同期限”,不认为“审读没完成,没出版案涉作品已违约”——视因重大选题审读导致出版延误,属于“客观履约障碍”,审读期间应从合同期限中扣除,自己无需承担逾期出版案涉图书的责任。
同一审读事实、同一审读期间,在被告商务印书馆的书面意见中,完全根据自身利益切换认定标准:一会儿“计入合同”,一会儿“不计入合同”;有利于自己时就主张“扣除”,不利于自己时又主张“计入”,对同一事实作出两种完全相反的定性,这不仅违背《民法典》确立的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更不符合合同解释的基本规则,与客观履行事实完全相悖,令人费解。
“审读”期间的法律定性,应该具备统一性:
如果被告认为“审读”是不可抗力(事实上,作为专业出版机构,被告在签定合同时完全应当预见重大选题的审读程序,所以不构成不可抗力之“不可预见”要素),不计入合同期,被告未在2019年5月31日前出版案涉作品不违约,那么合同就应当顺延,合同因此至今有效,被告应继续履行。
如果被告认为审读应计入合同期,从而“合同失效”,那么被告未在2019年5月31日前出版案涉作品,就已构成根本违约。
但被告却对“审读”期间这同一事实,作出了两种完全相反的定性,这显然是“有利则取、不利则弃”。
这般罔顾公允、背离初心的功利说辞,既失《民法典》恪守的公平信义之本,更失百年书社立身传世的儒雅风骨;既辜负了一部家国大作的厚重底蕴,也寒了一名执笔报国的创作者的赤诚之心。
面对这场纠纷,我始终秉持协商解决的态度,初心被轻弃,契约被漠视,我心有不甘,先后于2025年2月28日、3月26日两度执笔陈情,发函恳请,字字恳切,句句赤诚,恳求恪守当初约定,不负家国大作,不负原创初心,遵守契约、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仅以“合同到期”为由拒绝,最终迫使我拿起了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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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相矛盾非一处,自说自话意何为
深入分析被告的《回复》这种双重标准还不仅仅体现在对于“审读期间”是否“计入合同期”的问题方面,在其主张的所谓“不可抗因素”要求免责方面,也是如此。
商务印书馆在主张合同失效时,将审读定性为不可抗力,却并不按《民法典》第590条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未采取任何减损措施,更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非但如此,原告有充分证据(原告已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提供给法庭的证据10)完整证明:从2019年到2024年,一直是原告在主动催问、主动沟通,被告从未主动通报任何进展,核心人员“集体失忆”,报备程序混乱,直至2024年8月才“终于找到集团出版部的负责人”。被告从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
在《回复》中,被告商务印书馆既主张“原合同已到期终止”,又主张“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订立新的图书出版合同”——既然合同都“失效”了,被告又为何要与原告(我)“协商”,这不是用自己的实际行为证明合同根本没失效吗?
批文时效系重托,权责分明不可欺
更紧迫的是,案涉批复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7日,而本案即将于4月8日正式开庭。若诉讼进程中出现波折,可能导致《批复》文件在审理、裁判前过期,直接影响《一飞冲天》的合法出版。
对此,我已向法庭明确说明:案涉重大选题备案、审读、取得《批复》文件并在有效期内出版,均系被告作为专业出版单位的单方、法定义务,原告仅负配合义务;《批复》文件面临过期的风险,与被告长期怠于履约、诉讼中的抗辩行为直接相关,相关责任归属将在庭审中进一步厘清。
此前,我曾申请法庭向国家新闻出版署调取审读相关证据,结合法官沟通反馈及本案现有证据(尤其是被告怠于履职的相关证据),已可支撑本案审理,不影响庭审进程。
这场诉讼,不是我想要的对峙,而是我作为一名作家,对自己多年创作心血、对契约精神、对国家重大题材传播责任的最后坚守。
《一飞冲天》记录的,是中国航空人的奋斗荣光;承载的,是中华民族的科技自信与文化自信;凝聚的,是我的家国情怀与创作尊严。
商务印书馆作为百年名社,曾以“昌明教育、开启民智”为使命。但如今,其双重标准的《回复》、拒不履行的态度、引发《批复》文件过期的风险,不仅辜负了作家的信任,更辜负了国家对重大题材创作的扶持期待,辜负了无数航空人的心血。
如今开庭在即,而案涉作品官方出版《批复》文件有着明确两年有效期。批复时效悬于眉前,余时寥寥,容不得拖沓。
须知重大选题备案、报审报批、守住批复时效、依规落地出版,从来都是专业出版机构独有的法定义务、契约责任。漫长审读的延误,履约流程的怠惰,双方沟通的僵持,皆与守约执笔人毫无干系。
倘若因前期履职拖沓、事后推诿拒责,致使这份来之不易的官方《批复》文件逾期失效,让八年心血的家国大作陷入刊印无门的绝境,由此衍生的一切损失、所有缺憾、万般辜负,理当由过错方悉数承担,分毫不该累及无错守约之人。
笔墨无罪,初心可贵;家国大作,不容辜负。
当庭立心待公道,不负苍生存国风
原告认为,被告对同一审读期间采用双重标准,严重违背了《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无论被告如何定性,都无法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审读期间不应计入合同期,则合同应当顺延,被告至今未出版构成根本违约,应继续履行原合同;
如果审读期间应计入合同期,则被告早在2019年5月31日就已构成逾期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为此,我已在《民事起讼状》中明确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合同,按首印15万册、版税12%的标准出版《一飞冲天》;若被告拒绝履行,则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且不限于首印版税损失、创作成本损失、迟延利息及机会成本、衍生利益损失等。
我深知,作为一名普通作家,与百年老字号的国家级出版社对簿公堂,前路艰难。但我从未退缩。
我始终敬畏百年书社的文脉传承,铭记其“昌明教育、开启民智 的传世初心。我始终坚信,笔墨载道,信义立身;家国题材,当怀敬畏。
因为《一飞冲天》不是一本普通的书。写的是机翼凌云,是中国航空工业从追赶到超越的峥嵘岁月;是大国崛起,承载着中华民族的科技自信与文化自信;守的是笔墨赤诚,是我八年心血付出与家国情怀的见证;是契约如山,凝聚的是中国航空人的奋斗与荣光。
我此番踏上维权之路,不求争锋,唯求公道;不求私利,唯守初心。只为护住多年伏案的笔墨心血,护住数万航空人的热血荣光,护住原创作者本该有的尊严底线,护住整个出版行业不该失守的契约信仰。
在此,我郑重恳请:
1.愿媒体挚友依规旁听,以笔纪实,还原真相,让信义昭于阳光下,让正义的力量驱散失信的阴霾;
2.愿文坛同仁聚力同心,守望原创,坚守风骨,捍卫作家的创作权益,让出版合同的契约精神长存文脉之中;
3.愿所有心系国之重器、敬重笔墨初心的挚友,一如既往,关心中国重大现实题材创作、关心C919发展,温情相伴,给予支持与鼓励,扩散转发。
案件即将开庭,我将怀揣赤诚初心,携事实为凭,以法律为尺,以一己之力,站在法庭上,守道笔墨,为自己的创作权益辩护;存正国风,为《一飞冲天》的出版命运辩护;发声信诚,为坚守契约精神辩护。
我坚信,法律会还我一个公道。
后续案件的每一步进展,我都将通过网络和官方媒体,及时向大家公布。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未来可期;初心如磐,静待春光。
感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
陈新
2026年3月31日
附:案件关联信息
1.案号:(2025)京0101民初29418号
2.案件名称:陈新与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纠纷
3.开庭时间:2026年4月8日 14:00
4.开庭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南区(北京市东城区定安里十号)第五法庭
5.核心诉求:判令商务印书馆继续履行2019年1月10日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按首印15万册、版税12%的约定出版《一飞冲天》。若被告拒绝履行,则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且不限于首印版税损失、创作成本损失、迟延利息及机会成本、衍生利益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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