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在路上,有时“赶时间”
或者觉得前车速度“太慢”
部分驾驶员朋友
可能就会采取提速超车
但是,超车不仅仅是
变道-加速-超车
这么简单
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交通事故
接下来曝光一起“强超强会”事故案例
典型案例
强行超车!“砰”
2026年02月26日00时06分许,在S201省道83公里0米(公会法庭路段),发生一起小型汽车与小型汽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当日00时10分许,平桂大队公会中队值班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通过现场勘查与周边监控回放,精准还原了事发经过。
据悉,00时06分,赖某驾驶号牌为粤T****7的小型汽车,沿S201省道行驶至该省道83公里0米(公会法庭路段)时,实施超车行为,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桂A****9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未造成人员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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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赖某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驾驶机动车向左转弯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执勤交警立即对赖某、张某进行普法教育,明确告知二人其违法行为的危害及相关法律后果,引导二人树立安全驾驶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
【交警提示】
车辆承载的是生命
肩负的是责任
盲目超车不仅违法
更会危及生命安全
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
守住安全底线
贺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宣传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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