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州证监局)
来源:贵州证监局
当事人: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百灵或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贵州百灵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贵州百灵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贵州百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贵州百灵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未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按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计提销售费用。贵州百灵2019年少计销售费用35,012.49万元,多计利润35,012.49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5.73%;2020年少计销售费用24,080.95万元,多计利润24,080.9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15.35%;2021年少计销售费用6,379.16万元,多计利润6,379.16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5.04%;2023年多计销售费用45,941.10万元,少计利润45,941.1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3.17%。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贵州百灵披露的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销售单据、会议决议和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贵州百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过程中,贵州百灵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主要意见:其一,延期计提销售费用系行业共性与客观局限所致,非公司故意违法违规。其二,对公司财务造假定性错误,公司无编制虚假报告的动机,因无法准确确认相关费用的归属期间,在2023年年报多计提销售费用进行处理符合相关规定,属于主动整改纠错,主观过错小,对资本市场秩序影响较小,不应受到行政处罚。其三,已过行政处罚时效。其四,贵州证监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其五,公司税收贡献大、在职员工多、发展前景好,处罚不利于公司发展、不利于公益等。其六,处罚幅度缺乏合理性,远超类案处罚幅度。
综上,贵州百灵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贵州百灵因销售财务内部管理不规范等,导致销售费用核算出现问题,造成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与行业属性无关。其二,贵州百灵先少计销售费用,后采取多计销售费用对前期少计销售费用进行平账,不属于整改,对其财务造假的定性是准确的,公司存在主观过错,给市场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其三,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终了日距离我局发现日不足两年,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其四,我局依法对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举行听证,听取了贵州百灵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其五,贵州百灵所称税收贡献大、在职员工多、发展前景好以及处罚不利于公司发展、不利于公益等,不是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其六,我局综合考虑贵州百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量罚,符合法律规定,处罚幅度适当。
综上,我局对贵州百灵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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