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璐)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八件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一案例显示,“吉林大米”经营者魏某某恶意起诉同行侵犯知识产权,被人民法院判决赔偿6万元。本案作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类代表案件,厘清了知识产权保护边界,准确认定“恶意诉讼”构成要件。
案情显示,2021年至2022年,魏某某先后两次以涉案专利权为权利基础、以某米业公司为被告提起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民事诉讼。魏某某在第一次起诉后撤诉,第二次起诉被法院驳回起诉。经审查,某米业公司生产经营的稻米包装设计分别在2013年、2016年即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某米业公司认为魏某某两次诉讼侵害其合法权益,已构成恶意诉讼,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魏某某赔偿损失。
“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主观具有恶意”“造成损害后果”,是恶意诉讼的三大核心要件。本案中,魏某某在某米业公司已获得相关专利的情况下,仍申请与某米业公司外观图案相近似的大米外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魏某某于2022年7月第二次提起诉讼前,已明知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但仍提起该诉讼,其主观上具有恶意,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故意,构成恶意诉讼。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魏某某赔偿某米业公司相应损失合计6万元。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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