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高法】
岗前培训期间
约定无工资、不构成劳动关系
员工在此期间
实际提供劳动
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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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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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吕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一份《培训协议》,约定“培训期2个月(2022年3月1日至4月30日),其间无工资,不构成劳动关系,A公司无需为吕某缴纳社会保险”。培训期间,A公司安排吕某接替其他员工出差至外地完成工作任务。
2022年4月15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2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14日),A公司自2022年5月起为吕某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6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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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A公司未支付2022年3月1日至4月15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吕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未支持其请求。吕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培训期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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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审 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培训期间不构成劳动关系、A公司不承担用人单位相关义务,但在案证据显示,吕某在培训期间已根据A公司的安排接受工作任务并实际提供劳动,A公司亦通过规章制度对吕某进行管理和考核,应当认定A公司已对吕某开始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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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院依法认定双方自2022年3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判决A公司支付吕某培训期间的工资。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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