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到底有没有用?如果证人是“听说”“猜测”“别人讲的”这种说法,法院能不能采信?这个问题,在100万的受贿案件中就成了关键争议点——律师最终是如何一条条拆掉这些“似是而非”的证言的?
家属留言提问:
张律师,我家人涉嫌职务类案件,有个证人说自己“听人讲”某某某曾经和人好像吃过饭,结果这个说法被当成了关键证据。请问这种“听说来的”证词真的能被当作证据使用吗?而且这个证人和案件还有某种利益关联,这样的证言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张智勇律师解答:
你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关键——这其实是很多职务类案件中,最容易被忽略、但也最能撬动突破口的细节之一
有这样一个案件里,就遇到过一样的荒唐情况:
控方指控某国企人员受贿100万元,其中一条关键证据,就是一位“证人”说:“我听说行贿人在春节期间曾经拜访过被告人。”
注意,他不是亲眼见到、不是亲身经历,而是“听说的”。而更关键的是,行贿人自己都没说他去过被告人家,结果第三个人却说“听说他去过”,这本身就是典型的主观推测+传闻证言,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基于亲身感知作出的陈述。根据他人陈述、推测、猜测、假设等内容形成的证言,不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
也就是说,你没亲眼见、亲耳听、亲自经历的,不能乱说,更不能作为法院判罪的依据。
在辩护中,可直接把这条司法解释附在辩护意见里,指出:
第一,这名证人不是案件当事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一手经历;
第二,他的陈述不是“我看到”“我听到”,而是“我听说”,是典型的传闻证据
第三,这段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在法律上根本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四,行贿人自己都没供述这段“拜访”,反倒是这个“外人”说听说拜访,这本身构成严重矛盾,存在诱导、传讹、误导的可能。
我们一直强调,律师不是为了讲大道理,而是为了一点点去抠证据、拆逻辑、抓住司法解释中每一条能撬动案件的杠杆。
这不是钻空子,而是维护刑事程序最基本的原则:
疑罪从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得定罪。
有时候,正是那句“听说”“大概”“应该是”的证人证言背后,隐藏着对当事人最不公平、最值得我们发声的一刀。
所以每当我听到有人说:“这种小细节没必要抠,反正他认了”,我总是提醒他们:指控不是靠模糊推测能撑起来的。
案件打到最后,往往比的不是口才,而是谁更能发现那些隐藏在卷宗里的问题。别轻视那些似是而非的证人证言,律师找的就是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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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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