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6日上午,北京协建律师事务所王登山律师、王涔颖律师出庭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某建筑集团公司(承包人)与某开发公司(发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承包人起诉追索工程结算款约1亿元;开发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又提起反诉,认为冲减各种罚款、违约金后工程款还超付了。
案件标的额高、争议较大,王登山律师团队进行了充分的庭前准备,全面应对庭审各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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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发承包双方签订《总承包工程合同》,发包人将某小区一期项目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约、按规范进场施工。
2022年4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将原暂定总价合同改为固定总价合同,核定的固定含税总价为1.88亿余元。
2023年8月,案涉工程经五方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同月,发承包双方签订《工程进度付款补充约定》,确定发包人欠付进度款5500万余元,之后每月还1100万余元。然而,该协议签订后的两个月,发包人一分钱未付。
工程竣工交付后,承包人多次将结算书上报发包人,发包人不接收、不审查、不结算,拒不支付工程款。
承包人诉讼请求
承包人委托王登山律师团队向邯郸中院起诉,向发包人追索工程结算款及利息、欠付进度款的利息、疫情停工及降效费用、停工窝工损失,共约1亿元。
发包人答辩意见及反诉请求
发包人辩称,由于双方未达成结算,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应支付工程款。
其次,发包人主张扣除各种罚款、扣款、违约金共计约5000万元:
发包人拿着施工过程中的《监理通知》,反诉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除该单项工程全部造价,并处以造价十倍的罚款,主张扣除700余万元;主张承包人未按要求拆除临时设施,要求承包人承担一天十万的违约金,共计2000余万元;主张合同再让利10%,造价再扣除2000万元;等等。
发包人认为,冲减各种罚款、扣款、违约金后,工程款还超付了2000余万,拒绝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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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开庭审理
2026年3月26日上午,邯郸中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包括:
-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的认定及依据,是否达到付款条件?
- 工程结算款、进度款利息应否支付?
- 疫情停工及降效费用、停工窝工损失费用应否支付?
-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及应否支持?
- 发包人主张罚款、扣款、违约金的依据。
- 承包人应否向发包人开具发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是,工程一旦竣工交付,发包人就无结算付款之动力和自觉性。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王登山律师团队全面、细致地阐述了承包人诉讼请求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并对发包人无合理依据的罚款、扣款、违约金进行了逐一反驳,清晰回应了法庭的问询,坚定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
后续法院将会对本案进一步审理与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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