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阵子,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一个现象:信访回复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的情况,越来越多了。
放在以前,这情况挺少见。信访回复,说白了就是个“调查结果”,很多人觉得它就是走个形式,告诉你“收到了”“处理了”,然后就结束了。真要拿它去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窗口大概率是不收的——理由也简单:对信访回复不满意应当去复查、复核,没法复议。
但现在情况在变。
先说个背景。2022年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了一条原则:能走法定程序的,优先走法定程序。比如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能提起仲裁的、能走行政裁决的,都要导入对应的渠道去办,信访不能“大包大揽”。换句话说,信访是兜底的,不是首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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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变化影响很大。以前反映问题,简单的就填个信访申请,职能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意见书。现在不行了,职能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得先判断:这事儿是不是该走复议?是不是该走履职程序?如果是,就得在回复里引导信访人去走对应的路子,不能直接按照信访程序出具处理意见书。
问题就出在这儿。
实际操作中,很多职能部门按照依法分类规定出具《关于某某信访事项依法分类办理的回复》,其中把调查过程说一遍,调查结果说一遍,然后在文末加一句:如对本回复不满意,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信访人一旦不满意,拿着回复去申请行政复议。结果到了复议机关,窗口告知—你这是信访回复,不属于复议受理范围。
信访人懵了:你让我去复议的,怎么又不收了?
这就牵扯出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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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请人分不清“信访回复”和“行政行为”的区别。回复里实际说的是“对信访事项背后的行政行为不满意可以复议”,但信访人理解成“对信访回复不满意可以复议”。看上去差不多,意思完全不一样。复议机关要审的是行政行为,不是信访答复本身。
第二,信访回复能不能复议,关键看它对当事人有没有“实质性影响”。简单说,就是这封回复有没有改变你的权利义务—比如原来你申请宅基地,回复告知你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原来你不用交钱,回复让你交钱了。这种才叫实质性影响。大多数信访回复,只是把原行政行为的调查结果再说一遍,没产生新的法律后果,那就谈不上影响,也就没法复议。
第三,有些职能部门在“依法分类”这一步就选错了程序。常见的是当事人是来要求查处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那应该导入行政履职程序却被导入信访程序。还有一些事儿,本来就不归复议管,比如内部处分、土地承包纠纷,如果硬往复议程序里塞,信访人拿着回复去复议,照样被驳回。
第四,就算分类对了、确实能复议,有些信访人也不愿意走这条路。原因是程序太复杂。举证、期限、文书格式,一堆要求,很多人听不懂。相比之下,信访复查复核很简单,不用举证,也是填个申请表就可以,信访人当然愿意继续走信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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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问题来了:行政复议机关到底有没有职权撤销一封信访回复?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写了,行政行为如果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依据不合法”“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这四种情况之一,复议机关就可以撤销它,甚至可以责令重做。
但前提是——这得是个“行政行为”。
信访回复算不算行政行为?这个事儿,实务中一直有争议。有人说,信访回复和12345一样,就是个告知,没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不算行政行为。也有人说,如果回复里夹带了新的处理决定,或者影响了当事人的后续权利,那就得算。
从争议上看,说明信访和行政复议这两条线,正在发生碰撞。信访工作法治化,意味着更多事项要从信访渠道往法定渠道引流;而行政复议作为法定渠道之一,它的受理边界也在被重新审视。
信访回复能不能被复议机关撤销,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但可以确定的是,随着依法分类越来越严格,这类问题会越来越多。而对申请人来说,拿到回复后最好和职能部门先联系,了解回复意见是信访回复还是依法分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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