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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名下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的车辆主动交付给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处置,或与执行法官联系交付至指定停车场所。
二、确有正当理由无法交付车辆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执行法官书面报告车辆的权属和占有、使用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据。
三、逾期未交付车辆,且未书面报告或虚假报告无法移交理由,逃避、拒绝执行的,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被执行人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四、如经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仍拒不交付车辆的或存在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低价转让财产等其他拒不执行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五、期限届满前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并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的,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惩戒措施,并可为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对先前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可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理。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积极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人民法院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举报电话:0774-3823425
附:交付车辆清单(第七期)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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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洲区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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