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贷款诈骗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三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吴某甲因犯贷款诈骗罪,与前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被告人秦某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田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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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1刑终198号刑事裁定书显示,该案涉及两起贷款诈骗犯罪事实。
第一起:利用“征信白户”骗贷52万余元
2023年3月,家住新疆的王某甲因急需资金欲贷款,通过他人介绍找到贷款中介吴某甲。吴某甲等人利用王某甲征信白名单资格,明知王某甲无购车意向、无购车能力、无贷款资格、无还款能力、无还款意愿,仍指示其提供虚假工作单位、住址和收入情况等材料,以购车人身份贷款购买一辆奥迪A7L和一辆特斯拉Model Y,骗取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272155元、某有限公司贷款25万元,合计诈骗金额522155元。
吴某甲在他人指示下,让王某甲录制自愿转让车辆的视频,并提前在空白二手车交易合同上签字。车辆通过二手车商倒卖后,王某甲获得15万元,吴某甲从中非法获利56000元。截至2024年10月,上述贷款仅偿还四期,共计4万余元。
第二起:伪造资料骗取贷款30万元,购买黄金变现
2023年4月,徐某因患病急需资金,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欲贷款。通过贷款中介秦某找到吴某甲后,吴某甲等人通过网络购买虚假客户资料,伪造徐某的工资流水和公积金情况,联系银行工作人员办理贷款。2023年4月4日,中原银行放贷30万元至徐某账户。
吴某甲、秦某带徐某到珠宝店,用138000元购买300克黄金金条,剩余27000元由吴某甲保管。随后,吴某甲将黄金分两次以12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田某,吴某甲自留115000元,秦某分得15000元。后因吴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徐某报警,经公安机关追赃,该笔30万元贷款于2023年5月8日全部结清。
田某在明知黄金金条低于市场价格且为全新未拆封的情况下,两次收购吴某甲出售的300克黄金金条,并以132924元的价格转卖获利。
前科与量刑:主犯缓刑被撤销
原判另查明,吴某甲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0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本案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秦某、田某均有多次犯罪前科。
2025年1月23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吴某甲前罪缓刑部分;吴某甲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三千元;秦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田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吴某甲上诉称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原判量刑过重等;秦某上诉称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应认定自首;田某则称其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审法院:事实清楚,量刑适当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甲在贷款诈骗犯罪既遂后,因公安机关介入才将赃款追回,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秦某作为贷款中介,明知徐某不符合贷款条件,仍介绍他人办理贷款,主观上存在放任的间接故意,构成贷款诈骗罪。田某长期从事黄金回收,明知黄金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指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25年4月30日,郑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再次敲响警钟——“征信白户”被不法分子利用骗取贷款的现象需高度警惕。贷款中介与银行内部人员勾结,伪造资料、包装客户,已成为贷款诈骗犯罪的重要链条。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无论是直接实施诈骗者,还是提供帮助、收购赃物者,都将面临法律的严肃追究。金融机构也应加强贷款审核和员工管理,防范内外勾结骗取贷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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