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更是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根植于心的思维底色。它要求我们始终站在无罪的视角探寻案件真相,对一切有罪证据保持合理怀疑,但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的有罪推定思维仍普遍存在,使得单纯的法条辩护难以实现理想效果。我在会见被告人时,无论其此前是否认罪,即便案件已经进入一审阶段、起诉书内容十分明确,第一次会见时我必定会先问当事人:“你告诉我真实的情况是什么?”在我看来,无罪推定原则对刑事辩护律师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法条层面的适用,更在于对我们辩护方向、辩护策略与辩护理念的深度塑造,这种思维应当深入每一位刑辩律师的骨髓。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天然要从无罪推定的角度思考问题,绝不会一上来就围绕起诉书的指控内容展开询问,而是先探寻案件事实本身。绝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向我陈述真实经过,指出自己被冤枉的部分,只有极个别被告人会表示起诉书内容完全属实。面对这种情况,我甚至会逐句对照起诉书与其核实,确认其是否真的不存在任何冤屈,而这种极端情况在实务中十分少见。从无罪推定原则出发,我们刑辩律师应当秉持“怀疑一切”的态度,对于案卷中所有指控当事人构成犯罪的证据,都要主动打上问号、保持存疑立场,这是我们开展辩护工作的基本前提。
![]()
多年前我代理过北京一起广受关注的幼儿园虐童案,从案卷和照片看,老师似乎证据确凿、罪责难逃,但会见后我才得知,真相是孩子之间打闹受伤,老师拍照告知家长,却被家长当作施暴证据。庭审前我们意外找到原始手机,还原了完整聊天记录,当庭揭穿了证据问题,这也让我更加坚信,先入为主的观念最可怕,律师必须坚守无罪推定的怀疑精神。
可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却常常陷入有罪推定的固有思维。很多案件里,只要被告人是老板、股东,法院就天然推定其知情、指使下属犯罪,仅凭身份就作为定罪逻辑,却不审查实质证据。我在安徽办理的涉恶案件中,公诉机关就以房地产老板出资拆迁队为由,认定其组织暴力拆迁,完全不顾证言矛盾和当事人无犯罪动机的事实。
在未成年人相关案件中,这种倾向更为突出。孩子明显虚构、不合常理的证言,公诉机关依然选择性采纳,相关规则也偏向采信未成年人陈述,导致被告人极易被不利认定。我代理的虐童案即便还原了真相,一审仍因社会压力判有罪,只是刑期掐点到人放出,这深刻体现了有罪推定的现实影响。民间借贷被轻易认定为诈骗,也是同样的道理。
![]()
律师坚守无罪推定、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却常常和公检法的固有思维产生冲突,导致辩护观点不被采纳。面对这一困境,我们必须转变辩护思路:单纯固守控方举证不能、只拆控方的“证据房子”是不够的,更要为法官内心“盖一座新房子”。就像我因面瘫后遗症被说“嘴歪心不正”,光讲无罪推定要求对方举证没用,只有解释清楚原因,才能真正改变他人看法。刑事辩护也是如此,成功的无罪辩护,不仅要打掉有罪证据,还要构建完整合理的事实逻辑,让办案机关从内心认可当事人是被冤枉的。这才是无罪推定原则对刑辩律师真正的启示,也是让辩护落到实处的关键。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