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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藤县迈阿密酒吧(个人独资)
投资人:苏梁冰
单位地址:广西梧州市藤县藤州镇胜西村胜西三组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MAE2DJUY64(1-1)
案由: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未及时足额支付程某某等12人的工资。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藤人社监令字〔2026〕6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5日内依法足额支付所拖欠的程某某等12人的工资,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改正;2026年2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藤人社监理字〔2026〕5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依法足额支付程某某等12人的工资,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
上述事实有投诉者提供的投诉书、《农民工工资欠条》《银行转账记录》,以及我局对相关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的罚款。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交到以下账户:户名藤县财政局,开户行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5042226000000000891,备注说明是缴纳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地址:广西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东1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总额达人民币7000元为止。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3日
单位名称:藤县唐会酒吧
负责人:姚雪
单位地址:藤县藤州镇迎宾大道23号之藤县威林城市广场第7幢1层1L-06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MA7AT8BD5A
案由: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未及时足额支付黄某某等33人的工资。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藤人社监令字〔2025〕35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5日内依法足额支付所拖欠的黄某某等33人的工资,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改正;2026年2月4号,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藤人社监理字〔2026〕1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依法足额支付黄某某等33人的工资,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
上述事实有投诉者提供的投诉书、《农民工工资欠条》《银行转账记录》,以及我局对相关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的罚款。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交到以下账户:户名藤县财政局,开户行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5042226000000000815,备注说明是缴纳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地址:广西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东1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总额达人民币7000元为止。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7日
来源:藤县人社局、藤县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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