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2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胤衡 见习记者 邹竣麒)投资者通过银行购买一款号称“保本保收益”的信托理财产品,到期后却无法兑付。北京金融法院近日审理该案,判决信托公司承担全部本金及利息损失,代销银行在投资者本金损失的8%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明令禁止信托公司开展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本案中,投资者沈某经某银行工作人员推介,于2021年认购某信托公司发行的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通过银行渠道签订《信托合同》。认购时,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告知该产品“保本保收益”。然而产品到期后,沈某未能收回本金及预期收益,遂将信托公司及代销银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项信托产品的运作模式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特征,属于监管禁止的资金池业务。信托公司在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银行作为专业代销机构,其工作人员作出保证本金的承诺,且对代销产品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不够审慎,未完全履行“卖方尽责”的适当性义务。
法官提示,所谓“资金池”业务犹如一个不透明的“黑匣子”,将不同来源的资金混合运作,底层资产模糊,常通过“借新还旧”维持运转,以“刚性兑付”掩盖真实风险。一旦后续资金难以为继,极易引发连锁式风险爆发。新规的施行进一步强化了对该类业务的禁止性监管,并为司法审查提供明确依据,重申“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按责赔偿”的原则。
法官提醒广大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对宣传“高收益、低风险”特别是承诺“保本保收益”的产品保持高度警惕,务必仔细阅读合同,关注资金具体投向,对信息披露模糊的产品保持审慎。投资者应注意妥善保管合同、转账记录、销售人员沟通记录等全套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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