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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仁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4年8月5日、2024年8月30日从江药集团常州有限公司分别采购阿托伐他汀钙片(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1408,规格:20mg*28片)50盒、2盒,采购数量总计52盒,购进价格均为163.50元/盒,购进价格合计8502.00元。2024年8月10日至2024年10月27日期间全部销售,数量总计52盒,销售价格在152.50元/盒至166.00元/盒不等,货值金额总计8287.95元,违法所得8287.95元。
经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协助调查,确认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4月15日更名为晖致制药(大连)有限公司,上述阿托伐他汀钙片非该企业生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认定为假药。当事人构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8287.95(大写:捌仟贰佰捌拾柒元玖角伍分),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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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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