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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因架构调整单方安排劳动者待岗,未就待岗原因及合理性充分举证,亦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其待岗决定缺乏正当性。劳动者在待岗期间仍正常出勤打卡的,用人单位应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案情简介】
续某于2014年8月11日入职某规划院,担任北京分院设计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薪标准为税前18000元。2025年1月20日,某规划院在单位工作群发布架构调整通知,要求包括续某在内的分院员工待岗。续某不认可该待岗决定,主张单位仍正常运营,并自2025年1月1日起每日到办公场所打卡出勤至2025年4月25日。某规划院未支付其2025年1月1日至4月25日期间的工资。
双方均认可续某2024年应休年假6天。续某主张已休2.5天,尚有3.5天未休;某规划院则称已于2025年1月23日至28日安排其休完2024年剩余年假,但未就此举证。
2025年4月25日,某规划院向续某送达《关于解除续某劳动关系通知书》,列明七项解除理由,包括“拒不到岗”“多次拒绝调岗”“散播负能量”“恶意破坏客户及办公环境”“不胜任岗位”“多次旷工”“懈怠行为”等,并援引《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主张续某严重违纪,故单方解除合同。但某规划院未就《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解除事由属实,以及解除前已通知工会等事项提供有效证据。
续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1)2025年1月1日至4月25日的工资69517.24元;(2)2024年度未休年假工资5793.1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6000元。仲裁委支持全部请求。某规划院不服,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某规划院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某规划院无需支付续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5日期间的工资69517.24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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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处理依据负有举证责任。关于工资支付问题,法院指出,某规划院未能就安排待岗、调岗等事项与续某协商一致提供有效证据,亦未能就待岗安排的原因即单位架构调整一节做充分说明,故其安排续某待岗之决定缺乏合理性。续某在此期间仍到原岗位正常出勤,某规划院理应按原薪向续某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5日期间的工资。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6)京02民终226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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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单方安排员工待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履行方式,须具备正当理由并履行协商程序;仅以“架构调整”为由未安排工作却不支付全额工资,难以获得司法支持。年休假安排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保留完整证据链,尤其《员工手册》需经民主程序公示。解除劳动合同前务必履行通知工会程序,并确保解除事由有充分证据支撑,否则极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提示劳动者,若被单方通知待岗,应继续正常出勤并保留打卡记录;对年休假安排存疑时,可要求单位书面明确休假所属年度;遭遇解除通知时,注意核查单位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及依据是否真实合法。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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