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那个以为“金额不大就没事”的董事长
某上市公司实控人周某,在公司年报中虚增利润800万元。他仔细算了算: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3亿元,虚增比例仅2.67%,远未达到30%的刑事立案标准。他以为,这是“安全操作”。
半年后,他被刑事立案。
周某不解:2.67%远低于30%,为什么还构成犯罪?
答案在于:他忽略了违规披露罪的另一条入罪路径——重大事项隐瞒。 他虚增的800万元利润,是通过虚构一笔关联交易实现的。而这笔关联交易,涉及的是公司与实控人关联方之间的利益输送,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法院认定:该信息虽金额占比不大,但属于“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其虚假陈述已构成犯罪。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所有实控人都必须理解的概念:“重大性”的认定,从来不只是“比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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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性”的双轨认定标准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入罪标准,包含两条并行的路径:
(一)路径一:财务数据造假的比例标准
虚增、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利润达到当期披露总额30%以上,即构成犯罪。
这是最直观、最容易理解的路径。 许多实控人对违规披露罪的认知,就停留在这个层面——只要把虚增比例控制在30%以下,就是安全的。
(二)路径二:重大事项隐瞒的实质标准
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达到最近一期披露净资产的50%以上,或者导致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即构成犯罪。
这是容易被忽略、却更危险的路径。 因为“重大事项”的认定,涉及一个更复杂的问题:什么是“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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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性”的司法认定:从形式到实质的演进
(一)形式标准:以《证券法》列举为准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明确列举了“重大事件”的范围,包括: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重大亏损;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董监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如果信息属于上述列举范围,通常直接被认定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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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质标准:以投资者决策影响为准
但司法实践的演进在于:“重大性”的认定,已经从“形式列举”向“实质影响”演进。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虚假陈述内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者属于监管部门规章要求披露的重要事项,或者虚假陈述导致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的明显变化,均应认定为具有“重大性”。
这意味着:即使信息不在法定列举范围内,只要其对投资者决策具有实质影响,就可能被认定为“重大”。
(三)最高检指导案例的启示
在最高检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中,检例第220号(某公司“扇贝跑路”案)明确:对于涉及公司核心资产状况的信息,即使金额占比不大,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大”。
该案中,公司通过修改采捕面积虚减成本,虽然虚增利润占比较高,但法院特别强调:信息是否重大,不仅要看金额比例,还要看其对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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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容易被认定为“重大”的四类“小事项”
基于司法实践,以下四类“小事项”极易被认定为具有“重大性”:
(一)涉及实控人自身的负面信息
如实控人涉及重大诉讼、被采取强制措施、股权被冻结等。这些信息虽不直接影响当期利润,但直接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基础。
典型案例:某公司实控人因个人债务被起诉,股权被司法冻结,公司未及时披露。虽然该事项金额占比不大,但法院认定:实控人股权冻结直接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属于“重大事件”。
(二)涉及关联交易的异常信息
如与实控人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定价明显不公允的交易。这些信息虽单笔金额不大,但可能揭示利益输送的“冰山一角”。
典型案例:周某案中,虚增利润仅800万元、占比2.67%,但因该利润来源于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法院认定其属于“重大事件”。
(三)涉及核心资产的变化信息
如核心子公司股权转让、核心知识产权质押、核心资产被查封等。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公司“家底”,金额再小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大。
(四)涉及行业政策风险的敏感信息
如公司主营业务涉及的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出现重大异常等。这些信息虽不直接反映在报表中,但对公司未来经营具有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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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性”认定的司法审查要点
在违规披露案件中,司法机关会从以下维度审查信息的“重大性”:
(一)信息性质:是否属于法定重大事件?
首先审查信息是否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列举的范围。如果是,通常直接认定为重大。
(二)信息影响:是否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
如果不在法定范围,则审查信息是否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司法机关会参考:
信息发布后的股价反应;
专业投资机构的分析判断;
同行业公司的披露实践。
(三)信息金额:是否达到披露标准?
对于需要“累计计算”的重大事项,审查其金额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如担保累计达净资产50%)。但金额本身不是唯一的判断依据。
(四)信息与股价的关联:是否引发明显变化?
如果信息发布后引发股价、交易量的明显变化,通常反证了信息的“重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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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实控人的三点警示
(一)不要只盯着“30%”
30%的比例标准虽然直观,但绝不是唯一的红线。对于涉及实控人自身、涉及核心资产、涉及关联交易的信息,哪怕金额再小,也要审慎评估是否应当披露。
(二)不要低估“累计计算”的威力
诉讼、担保、关联交易的累计计算规则,可能让您以为的“小事项”在不知不觉中跨越50%的红线。建立动态监控台账,是规避这一风险的必要手段。
(三)不要试图用“比例不高”解释一切
在案发后,试图用“虚增比例不高”来辩解,往往难以被采信。司法机关会问:如果比例不高,您为什么要造假?如果比例不高,您为什么隐瞒?这些问题往往难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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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视角】如何识别“重大性”的隐形红线
在办理大量违规披露案件后,我们深刻体会到:“重大性”认定的最大风险,不在于那些显而易见的“大事项”,而在于那些看似不起眼、实则敏感的“小事项”。
我们团队在为客户提供信息披露合规服务时,核心工作之一就是帮助识别这些“隐形红线”:
重大事项识别:审查公司日常经营中产生的各类信息,识别其中哪些可能被认定为“重大”;
累计监控台账:建立诉讼、担保、关联交易的动态累计台账,实时监控是否逼近50%红线;
披露边界咨询:对存疑的披露事项,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明确“披露或不披露”的法律后果;
危机应对预案:当问题发生时,协助制定应对策略,包括是否补充披露、如何回应监管问询。
需要强调的是:信息披露的核心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当您犹豫“这个信息要不要披露”时,不妨问自己:如果我是投资者,我希望知道这个信息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它就是“重大”的。
如果您对重大事项的披露边界存在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获取团队编写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指引》。
王科栋律师团队 | 专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刑事风险防控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如您对违规披露罪的法律问题有进一步探讨需求,欢迎通过康达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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