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利辛县农商银行城关支行原行长邵某违法发放贷款案作出二审裁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邵某因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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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户“借名贷款”实际由一人使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邵某担任利辛县农商银行城关支行行长。在任职期间,她明知黄秀国、马光辉、沈忠、夏凯、张海、王继全、李继明、张某2、黄学亮、黄学飞、黄杰、范广平、黄学光、吴长昊、黄辉、黄学华、侯伟等17户贷款人从银行贷款给张某1使用,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上述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发放贷款共计1060万元。
一审判决及上诉理由
利辛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邵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包括:一审判决认定其明知检察机关补充起诉的12户贷款户的借款系张某1使用错误;其具有自首情节,原判未予认定不当;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邵某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认定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评价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关键,在于其向17户贷款人发放贷款过程中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规。
二审裁定书明确指出:“根据在案证据邵某在向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贷款调查职责、事后也没有对贷款用途进行检查,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邵某所提其对于某起诉的12户贷款户贷款资金系张某1使用是否明知不影响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二审法院查明邵某虽系被传唤到案,但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没有如实供述,因此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关于量刑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判所作量刑并无不当。虽然二审期间邵某认罪认罚,但根据其认罪认罚的阶段等考虑,不宜从轻处罚。
出庭检察员意见
出庭检察员在二审中表示,邵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其行为依法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其行为构成犯罪并不仅仅在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贷款系张某1使用。
终审裁定: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件警示
本案再次暴露了部分银行分支机构在贷款审批、发放环节存在的内控管理漏洞。邵某作为支行行长,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多次向不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发放贷款,且未履行贷款调查职责和贷后检查义务,导致大量信贷资金脱离监管。
银行工作人员明知贷款资金实际由他人使用,仍通过“借名贷款”方式发放贷款,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规,也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本案的判决,既是对违法放贷行为的严肃惩戒,也为金融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银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审贷职责,切实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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