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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一、关于对临海市大田联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龙眼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龙眼;购进日期:2026年1月18日;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被抽样单位:临海市大田联商超市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6年2月14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60196)并告知其享有复检异议权利,同时责令对该批次龙眼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2026年1月18日从供货商处购进该抽检批次龙眼,共购进21斤,购进价格为7.619元/斤,购进金额共160元,均已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72.58元,共获112.58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龙眼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保存了购货票据。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后,未收到顾客反馈,已被消费者食用,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的龙眼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查验并保存了食品的检验报告,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龙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分析排查,二氧化硫是一种食品添加剂,可以防止果皮褐变、杀菌防腐、漂白增色。当事人经营的龙眼中检验出龙眼,可能是上游商家为防止运输过程中腐烂变质,违规加大使用剂量所致。当事人购进龙眼后并未添加任何物质,且在购进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保存了进货票据。我局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作为流通环节商户继续做好进货查验义务。
台州市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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