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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香港特区 立法会会议上,邓铭心议员提出了有关香港永居申请的问题,并获得了保安局局长邓炳强的书面答复。
邓铭心议员的问题是:
(一)自现届政府上任以来,(i)因未能符合通常居港连续不少于七年的要求而被拒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请,以及(ii)由入境处处长行使酌情权批准的个案宗数及其占申请总数的百分比分别为何;
(二)鉴于目前政府为有意来港工作及定居的专业人才提供七项人才入境计划(包括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一般就业政策(适用于非内地居民)、输入内地人才计划(适用于内地居民)、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科技人才入境计划、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以及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均有不同的逗留期限模式和规定,当局有否检视该等模式及规定对相关人士提出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请的影响;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为了进一步吸引各地多元人才来港并留港作长期发展,以打造香港成为国际高端人才集聚高地,政府会否考虑参考其他地区的经验,全面检讨并优化通常居于香港的定义和评核准则,包括容许申请人士可有较长的连续离港期(例如180天以上)而无须向入境处提供解释,以及赋予入境处人员更大的酌情权处理相关申请;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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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入境处将军澳总部大楼 图/香港传真
以下是邓炳强局长的答复:
就邓铭心议员的提问,经咨询劳工及福利局和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后,我现回复如下:
《基本法》第二十四条及《入境条例》(第115章)附表1第2段订明以下人士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权:
(a)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b)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
(c)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符合(a)或(b)项规定的人;
(d)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e)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d)项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f)(a)至(e)项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按上述第(b)或(d)段声称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如按照法律符合「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或以上」的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可按既定程序向入境处提出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入境处会依法处理。
(一)及(三)任何人如果是合法、自愿和以定居为目的而在香港居住(例如读书、工作或居留等),不论时间长短,均会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在断定申请人是否不再通常居于香港或只是暂时不在香港时,入境处会根据《入境条例》第2(6)条考虑该人的个人情况及他不在香港的情况,包括:
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间及次数;
他是否在香港有惯常住所;
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及
该人的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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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样图 图/香港入境处
然而,当相关人士不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条及《入境条例》附表1所载有关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条件,入境处并没有酌情权为其确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根据入境处的记录,二○二二年七月一日至二○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间有关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的相关数字如下:
申请个案
获批个案
被拒个案
379,773
280,909
23,921
注:同一时期获批/被拒个案未必全部为该时期所接获的申请个案。
入境处没有备存提问涉及的其他分项统计数字的问题
(二)政府推行多项人才入境计划,积极招揽不同学业和专业背景的人才来港,丰富香港的人才库。经各项人才入境计划来港的人才,如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或以上,可按既定程序,向入境处提出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因应各计划的定位和吸引的对象不同,相关的逗留期限、逗留条件和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须符合的要求亦各有不同设定。按照以就业为本的人才入境计划(例如一般就业政策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的人士会获准以雇佣工作身份留港,凭申请者学历或其他资格(例如经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或优秀人才入境计划)获准入境的人士,则只受逗留期限限制。特区政府会动态监察香港人力变化,因应人才需求等实际情况持续优化人才入境计划细节,包括申请资格、限额、逗留期限和逗留条件等,以吸引人才来港及鼓励合适人才留港长期发展。
来源:香港特区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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