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邹竣麒 记者 刘胤衡 实习生 叶恒希)3月13日,北京金融法院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巡回审判点,公开审理一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法院认定,投保人黄女士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须向黄女士支付理赔款50万元,退还保费6454元,并豁免后续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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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点庭审现场 邹竣麒/摄
2022年8月,90后黄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元。2025年1月,黄女士确诊肺腺癌,申请理赔时遭拒。保险公司辩称,黄女士投保时未告知“母亲乳腺癌、卵巢癌、外婆肺癌”等肿瘤家族史,故意隐瞒遗传风险,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黄女士诉请,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围绕“肿瘤家族史”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明确询问范围、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焦点展开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司法解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限于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个人保险电子投保单》中询问“是否患有遗传性疾病”,并未询问肿瘤家族史,且合同对“遗传性疾病”的释义中未涉及肿瘤家族史。从医学认知和普通消费者理解角度,均不能认定“肿瘤家族史”属于“遗传性疾病”。据此认定,保险公司未就肿瘤家族史作出明确有效询问。
此外,黄女士投保时联系的销售人员为保险经纪人,黄女士已如实告知销售人员亲属患癌情况,销售人员未进一步询问,亦未拒绝承保。法院认定,黄女士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主审法官、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郝笛表示,近70%人身保险案件涉及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保险公司在询问时应范围合理、明确清晰,不能滥用询问权或设置歧义条款。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未询问事项为由拒赔,不符合最大诚信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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