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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贷款诈骗案。被告人陈某(男,广东怀集县人)因介绍并协助他人使用虚假身份资料骗取银行贷款,被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利用伪造身份 骗取银行信用贷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被告人陈某在明知需要使用虚假身份资料欺骗银行,且涉案人员彭某(已判刑)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介绍彭某对接温某、刘某(均另案处理)。随后,温某、刘某介绍彭某认识梁某、薛某(均已判刑),由梁某安排彭某前往无锡办理贷款事宜,并要求彭某背诵梁某提供的伪造身份信息。
2021年2月10日,在梁某、薛某的指使下,彭某使用伪造的无锡市某单位植保科副主任身份及虚假的公积金缴存信息,在某银行无锡分行成功开办账户,并通过手机APP申请个人消费信用贷款。该行经审核后给予授信额度,彭某成功申请贷款人民币30万元。
贷款得手后迅速转移 逾期未还本金28万
贷款到账当日,彭某即配合梁某、薛某等人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将资金进行转移瓜分。该笔贷款逾期后,经银行催收,仍有28万余元本金未能归还。
2023年2月1日,陈某在广东省怀集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
法院认定:从犯地位 依法从轻处罚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贷款诈骗罪对陈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可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判决明确陈某退出的3000元违法所得将用于发还被害单位,如有不足部分,责令陈某在其责任范围内与同案犯共同继续退赔银行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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