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与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通知,决定自2025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全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已是四川连续第21年上调此项待遇,让广大优抚对象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与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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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提标覆盖范围广泛,包括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老年烈士子女及农村籍退役士兵等群体,各类标准均较上一年度有所增长。其中,一级因战致残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提高至135840元;十级因公致残人员也提高至12324元。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则上调至每人每年43116元。
通知特别对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给予了明确倾斜。例如,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以及符合条件的原8023部队和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其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24元,达到10908元。对于广大农村籍退役士兵,通知明确,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其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24元,达到744元。
此外,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也有了显著提升,每人每年增加713元,调整后每人每年不低于26934元,其中回乡务农的抗战老战士更是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7474元。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老年烈士子女,其生活补助标准也提高至每人每年9036元。
在资金保障方面,通知明确了分级负担原则。残疾军人、烈士遗属、老年烈士子女以及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等群体的补助金,将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其他人员的补助金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确保资金落实到位。省财政厅与退役军人事务厅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落实年度确认制度,确保这笔“暖心钱”能够及时、准确、足额地发放到每一位优抚对象手中。(赵蝶)
编辑:赵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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