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三无骗局牵出监管乱作为!北京经开区执法人员“隐身履职”,立案4小时翻脸、短信代执法,矛盾上缴漠视民声
“花3.17元买316不锈钢保温杯,收到的却是三无塑料茶隔”——一场看似微小的消费欺诈,本应是监管部门履职尽责的契机,却在京东平台住所地监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商务金融局(下称“北京经开区金融局”)的一系列荒诞操作下,演变成一场横跨京桂两地、历时四月的权益主张闹剧。21号、0032号、32号、49号等执法人员闭门造车、隐身执法、故意错转案件、短信代替执法文书,甚至公然否认三无产品事实、以“重复立案”为由拒绝查处,将监管责任抛之脑后,把矛盾层层上缴,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张沦为“皮球”,更让行政执法的公信力遭遇严重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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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3.17元的订单,一次“保温杯变茶隔”的离奇网购,本是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消费欺诈,却在京桂两地监管的“踢皮球”和北京经开区金融局的违规操作中,变成了一场拷问基层监管底线与良知的荒诞剧。消费者(“法利剑”化名)坦言:“3.17元是小,但公义是大,我不信共产党的天下,会让几个连脸都不敢露的‘工号人员’,毁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值得深思的是,据官方通报,2025年北京市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共查处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问题415起,严厉整治基层执法乱象,彰显了国家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惩不作为乱作为的坚定决心。但就在这样的高压整治态势下,北京经开区金融局的21号、0032号、32号、49号工作人员,却依然顶风违纪、肆无忌惮,公然对抗国家法律与中央指示精神,对铁证如山的三无产品视而不见、有案不查、有法不依。他们拿着纳税人的血汗钱,却不为民办事、不为纳税人分忧,漠视群众合法诉求,敷衍履职、包庇违法,如此嚣张跋扈的行径,难道不愧对自己领取的工资,不愧对公职人员的神圣职责,不愧对人民群众的信任吗?
起因:3.17元订单铁证如山,京东商家公然欺诈,平台漠视纵容
2025年11月12日,消费者“法利剑”被京东商城“百姓生活日用小店”的低价广告吸引,该店铺页面明确标注售卖“保温保冷、双层不锈钢、容量500-1000毫升”的316不锈钢保温杯,促销价仅3.17元。抱着尝试心态,“法利剑”下单支付,订单号为343379903940,快递单号为YT3760386617802。值得注意的是,“法利剑”同期还在京东“通通购小店”下单另一款标注为水杯的商品(订单号:343360667939),圆通单号为YT3760382428376收到的同样是无任何标识的三无塑料茶隔,两笔独立订单均遭遇相同的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
11月17日,包裹送达时,“法利剑”彻底傻眼。拆开薄薄的快递包装,里面没有任何保温杯,仅有一个用单层薄塑料布包裹的塑料小网格——实为泡茶用的茶隔。更令人气愤的是,该茶隔无产品包装、无生产厂名厂址、无质量合格证明,是典型的“三无产品”,与商家宣传的“316不锈钢保温杯”毫无关联,属于明晃晃的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法利剑”当即留存订单截图、实物照片、快递包裹、物流信息等关键证据,甚至全程通话留存与京东客服、监管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后续依法主张权益奠定基础。
“法利剑”第一时间向京东平台及涉事商家提出换货诉求,但京东平台的处理态度极其敷衍:起初声称“发错货”,后续又改口“你买的就是茶隔”,多次联系客服均只得到“已反馈”的空洞回复,最终直接以“商家拒绝调解”为由终止协商程序。更离谱的是,涉事两家店铺在此期间始终正常售卖同款“保温杯”,继续欺骗其他消费者,北京京东商城平台作为国内头部电商,不仅未对涉事商家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也未对明显违规的“三无”商品采取下架、冻结保证金等措施,其“懒政”行为成为滋生此类欺诈行为的温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
据了解,京东平台并非首次被曝销售三无产品,此类投诉涵盖家电、日用品等多个品类,平台对入驻商家的资质审核与商品监管漏洞早已凸显,而此次北京经开区金融局的一系列操作,更是让平台的违规行为有了“保护伞”,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张陷入困境。
闹剧:监管履职变“甩锅”,北京经开区金融局乱象丛生,21号、0032号、32号、49号工作人员轮番违规
平台协商无果后,2025年11月20日,“法利剑”通过北京市12345热线及全国12315平台正式实名举报,诉求查处两家商家虚假宣传、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京东平台的监管失职,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按照规定,举报首先流转至京东平台住所地监管部门——北京经开区金融局,而这场由该局21号、0032号、32号、49号工作人员主导的“执法乱象”,也自此拉开序幕。更令人费解的是,北京经开区金融局本身并非独立法人,却违规承担起市场监管相关执法职责,其执法主体资格本身就存在争议。
乱象一:21号工作人员首接甩锅,闭门造车乱移送,故意切断监管线索
作为此次举报的首受理监管部门,北京经开区金融局本应依法开展实质性调查,却从一开始就摆出“甩锅”姿态。负责首次移交工作的21号工作人员,未进行任何实地核查、未核实商家实际经营地与发货地,便闭门造车式作出移送决定,将监管责任当成“烫手山芋”,想方设法推出去,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张。
经查,“百姓生活日用小店”经营者为陈某奋,其户籍地为广西玉林市兴业县沙塘镇新圩村大塘xx-x号;“通通购小店”经营者为潘某芹,户籍地为广西南宁市马山县。但“法利剑”通过售后换货地址核查、实地走访,早已锁定两人的实际居住及经营发货地均为广西南宁市良庆区(陈某奋经京东平台标注经营地为南宁市江南区,实际发货地仍为良庆区)。更关键的是,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市监局后续出具《复函》,也明确证实“陈某奋实际就读、居住于南宁市,未在兴业县开展经营活动,涉事商品从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发货,辖区内无其经营登记信息”,相当于直接否定了21号工作人员的移送依据。
但21号工作人员无视这一铁证,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规定,故意将两起案件分别移送至两人的户籍地——陈某奋案件移送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潘某芹案件移送广西南宁市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而非已明确掌握的实际经营地、发货地南宁市良庆区监管部门。更荒唐的是,后续该局还曾错误将案件移送至举报人户籍地玉林市兴业县,导致监管线索多次中断,查处工作无法推进,形同“案发南宁、移送户籍地办案”,严重贻误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机,最终导致涉事店铺关闭,相关证据无法进一步核实,涉嫌故意放纵违法商家逍遥法外,严重阻碍消费者合法权益主张的推进。
“法利剑”愤怒控诉:“打个比方刑事案件,陈某奋在南宁作案,你们却把案件移送到他的户籍地玉林,公安局去哪里抓人,敢玉林市在移交回来嫌疑人早就跑了,这跟故意放走人有什么区别,你们这不是在查处违法,是在故意让违法者逍遥法外,是在漠视我们的合法权益主张!”
乱象二:0032号、32号、49号“隐身执法”,只报工号拒亮身份,官老爷作风凸显
在后续的举报处理过程中,北京经开区金融局的0032号、32号、49号工作人员,更是上演了“隐身执法”的荒诞戏码,其傲慢的“官老爷”作风,让“法利剑”心寒不已。“法利剑”在与该局工作人员沟通,要求对方亮明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工作人员姓名及执法证件号,以便后续依法主张权益,但无论是0032号32号还是49号工作人员,均拒不配合,仅以“工号49”“工号0032”32号自称,对姓名、执法证件号绝口不提,拒绝出示任何执法凭证,甚至有工作人员隐晦提及“32号”,与0032号口径混乱,疑似存在人员履职不规范、随意顶岗的问题。
“法利剑”愤怒质问:“不亮单位、不报姓名、不出示执法证,这是执法还是做贼?你们这样的态度,怎么让我们相信你们会依法处理我们的权益主张?”——根据我国行政执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时,必须主动亮明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这是法定职责,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主张的基本前提。而北京经开区金融局的这三名工作人员,故意隐瞒身份信息,本质上是逃避责任、规避监督,其行为已涉嫌违法执法。更令人不满的是,0032号、32号工作人员在2026年1月22日、1月26日先后电话告知“法利剑”“不予立案”结果时,态度傲慢、言辞敷衍,当“法利剑”依法追问调查人员姓名、案件移送依据、商家实际经营地等核心信息,以便进一步主张权益时,两人均以“看不到案件信息”“只负责告知结果”为由推诿回避,完全背离公职人员服务群众、依法履职的基本职责。
更令人愤慨的是,0032号工作人员在与“法利剑”沟通时,竟公然否认事实,底气十足地声称“京东没有三无产品”,(音)与“法利剑”手中的三无塑料茶隔、订单截图、物流凭证等铁证完全相悖,其漠视事实、包庇京东平台的态度溢于言表。面对“法利剑”的质疑,该工作人员不仅不履行调查职责,反而一味敷衍塞责,拒绝正面回应“三无产品是否合法”的核心问题,甚至指责举报人“不该质疑”,尽显官僚主义作风,完全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张。
乱象三:49号工作人员立案4小时翻脸,以“重复立案”“无新证据”为由拒绝查处,包庇痕迹明显
2026年3月11日,这场权益主张闹剧迎来了最荒诞的一幕,49号工作人员的操作,将“包庇违法、敷衍履职”展现得淋漓尽致。当天10点17分,北京经开区金融局通过短信告知“法利剑”,其举报的订单(含343379903940)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并将于60日内进行调解,还提供了任务单号: 20269082444,让“法利剑”看到了权益主张得以推进的希望。
但仅仅过了4小时45分钟,当天14点52分,该局49号工作人员便彻底翻脸,通过电话告知“法利剑”,该订单此前已移交、不予立案,且以“重复举报”为由,拒绝再次调查。“法利剑”当场质疑:“三无产品就是铁证,还要什么新证据?你们刚说受理,4小时就反悔,这不是拿老百姓的权益主张当儿戏吗?” 而49号工作人员却坚称,“如果没有新证据,就以之前的处理结果为准”,完全无视“保温杯变茶隔”的消费欺诈事实,无视“三无产品”的法定认定标准,以“无新证据”为由公然拒绝履行监管职责,实质是公然包庇违法商家与京东平台,彻底阻断了“法利剑”的合法权益主张路径。
更可笑的是,北京经开区金融局在此前的处理过程中,早已陷入程序混乱的泥潭:2025年12月19日至2026年1月4日期间,该局先后向“法利剑”发送10多条告知短信,三次移送案件、出具四份移交函,函号重复(J20252344118、J20252344116)、内容矛盾,任务单号频繁变更,“受理中”“调查中”“不予立案”等状态反复切换,让“法利剑”完全无法掌握案件真实办理进展,也无法正常推进自身权益主张。更离谱的是,该局此前还谎称“兴业县未回函”,直到“法利剑”拿出邮政EMS签收记录对峙,才不得不改口,随后便以“不再重复立案”为由敷衍了事。而这一切混乱的操作,背后都是工作人员敷衍履职、闭门造车的结果——该局从未开展任何实质性调查,既未核查京东平台的资质审核责任,也未对涉案茶隔是否为“三无产品”进行专业认定,甚至未见过涉案实物,仅以“管辖权不在辖区”为由,将监管责任推给广西属地部门,用“转派”的形式主义,取代了法定的履职义务,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张。
乱象四:短信代替执法文书,拒不出具书面答复,公然违法违规
在整个举报处理过程中,“法利剑”多次要求北京经开区金融局出具加盖公章的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等法定书面文书,这是《行政处罚法》及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的明确要求——执法必须出具书面文书、必须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短信、电话均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法结论的依据,也无法作为“法利剑”后续依法主张权益的有效凭证。法律界人士也明确指出,不予立案等行政决定应当制作正式文书并送达,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书是法定形式,无公章的短信仅能作为辅助通知,不能替代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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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北京经开区金融局相关工作人员(工号含49号、0032号、32号),始终以“无公章短信”敷衍回应,坚称“短信即为文字答复、短信有效”,拒绝出具任何加盖公章的正式书面文书。
“法利剑”明确要求该部门依法作出书面答复,以便后续依法主张合法权益。然而49号工作人员却要求“法利剑”另行提交书面申请,声称“书面答复需要你写申请才行”,完全颠倒了法定职责与当事人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监管部门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后,应当主动向举报人出具书面告知,无需当事人另行申请。为避免被以此为由刁难,“法利剑”已按要求向北京经开区金融局递交书面申请,却仍被49号工作人员以“查不到、不清楚”等理由搪塞推诿。
更离谱的是,该局作出的两次“不予立案”决定,均未建立在任何实质性调查基础之上,仅以短信形式告知,既无调查材料、无证据说明,也无公章确认,甚至未载明调查主体、事实依据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导致“法利剑”陷入“投诉无门、主张无据”的困境,合法权益主张的权利被严重侵害。“法利剑”无奈表示:“他们用短信代替执法,用敷衍代替调查,连公章都不敢盖,到底在怕什么?怕留下违法履职的证据,怕我们拿着书面文书继续依法主张权益吗?”
乱象五:矛盾上缴不作为,倒逼消费者复议起诉,漠视群众诉求
面对“法利剑”的合理质疑和合法权益主张,北京经开区金融局的工作人员(49号、0032号、32号等)始终拒绝履行监管职责,不纠正管辖错误、不开展实质性调查、不出具书面文书,反而一味推诿扯皮,将矛盾上缴,把本应自己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部门和司法机关,完全漠视群众的合法诉求。
49号工作人员在沟通中表示,“如果你对处理结果不认可,就去复议、去起诉”,甚至暗示“法利剑”可以起诉开发区管委会、起诉北京市政府,用“复议、起诉”敷衍了事,本质上是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是典型的“矛盾上缴”式履职,将自身的法定职责转嫁给消费者,让消费者在权益主张的道路上举步维艰。0032号工作人员更是在拒绝核查实物、拒绝出具文书后,直接要求“法利剑”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益,将权益主张的成本全部转嫁给消费者,完全无视自身的法定监管职责。
“法利剑”无奈表示:“东西就在我手里,是他们没看,还是不想看?我只是想要一个公道,想要他们依法履职,想要顺利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怎么就这么难?” 目前,“法利剑”已整理好全部证据材料,向北京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并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0032号、32号、49号、21号等工作人员的履职问题,决心通过合法途径,坚定主张自身权益,讨回公道。
法律拷问:执法权岂能如此任性?违规履职涉嫌多项违法
针对北京经开区金融局及21号、0032号、32号、49号工作人员的一系列离奇操作,法律界人士明确指出,其行为涉嫌多重违规,触碰了依法行政的底线,严重阻碍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主张的推进:
1、管辖错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由实际经营地监管部门管辖。在兴业县市监局已明确“经营地在南宁”后,仍执意移送户籍地,属于典型的不作为、乱作为,刻意规避查处责任,阻碍消费者权益主张。
2、程序违法:根据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仅报工号拒绝出示证件,涉嫌违规;同时,不予立案等行政决定必须出具书面文书,短信不能替代法定书面文书,该局拒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书,属于严重程序违法,侵害了举报人知情权与权益主张的合法权利。
3、行政懈怠:面对确凿的三无产品和虚假宣传证据,以“无新证据”为由拒绝调查,实质上是放弃了监管职责。三无产品本身就是最硬的铁证,消费者不是侦查机关,无力也无须提供更进一步的证据,此举严重漠视消费者的权益主张。
4、履职缺位:工作人员拒绝提供调查人员姓名、职务、承办机构等关键信息,以“看不到案件信息”为由敷衍群众,属于典型的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应依法予以处分,其行为也严重阻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张。
质疑与诉求:监管乱象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一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消费欺诈案,为何会在监管部门的“操作”下,陷入“踢皮球”的僵局?北京经开区金融局的工作人员为何敢公然违反执法程序,隐身执法、短信代执法、故意错转案件?为何敢公然否认三无产品事实,包庇京东平台与违法商家?21号工作人员刻意错转案件、0032号公然否认事实、32号查不到不清楚,49号立案即翻脸,这一系列荒诞操作的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与保护伞?为何要如此阻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张?
“法利剑”正式提出以下诉求,恳请上级部门介入督查,还消费者一个公道,维护法律尊严与行政执法公信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张能够顺利推进:
1、立即纠正管辖错误,将两起案件依法移送至商家实际经营地、发货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全面、实质性调查,彻查商家虚假宣传、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京东平台的资质审核失职问题,公开查处结果,为消费者权益主张提供保障。
2、要求北京经开区金融局21号、0032号、32号、49号等相关执法人员,亮明单位、姓名、执法证件号,依法持证执法,对其此前的违规执法行为作出书面说明,正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张。
3、依法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立案或不予立案告知书,不得以短信、电话替代法定执法文书,主动向举报人提供完整的调查材料和处理依据,明确救济途径,方便消费者后续依法主张权益。
4、对京东商城及“百姓生活日用小店”“通通购小店”销售三无产品、虚假宣传的行为从严查处,依法处以罚款、下架商品、关停店铺等处罚,督促京东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开展全面整改,杜绝此类欺诈行为再次发生,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无需再通过复杂途径主张权益。
5、对北京经开区金融局在此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亮证、乱移送、口头立案、拒不出具文书、矛盾上缴、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对21号、0032号、32号、49号等相关违规工作人员依规依纪给予政务处分,并公开通报处理结果,挽回行政执法公信力,为消费者合法权益主张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尾声:权益主张之路仍在继续,公信力不容践踏
截至发稿,“法利剑”仍未收到北京经开区金融局出具的任何合法书面文书,涉事商家的违法行径未得到任何查处,京东平台也未作出任何实质性整改,这场历时四个月的权益主张之路,依旧举步维艰。那件象征性的塑料茶隔,依然静静地躺在那里,像一面镜子,照出了某些基层执法部门令人心寒的傲慢与懈怠,也照出了消费者权益主张过程中的艰难与不易。
3.17元的订单,看似微小,却折射出电商平台的监管漏洞,更暴露了部分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职缺位、执法违法的严重问题。行政执法的本质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百姓权益,而北京经开区金融局的21号、0032号、32号、49号等工作人员,却将执法权当作“甩锅”的工具,将法定职责抛之脑后,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操作,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张、践踏法律尊严,充当违法商家与平台的“保护伞”。
我们呼吁上级纪委监委、司法部门、上级市场监管局立即介入督查,彻查此次执法乱象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深挖可能存在的利益勾连,严肃查处违规执法人员与相关责任单位,督促京东平台履行主体责任,让违法商家无处遁形,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让消费者的权益主张之路不再艰难。同时,也希望所有监管部门引以为戒,坚守执法初心、履行监管职责,杜绝“闭门造车”“隐身执法”“矛盾上缴”等乱象,守护好行政执法的公信力,不让百姓的权益主张之路,再被“踢皮球”式履职所阻碍!
本案后续进展将持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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