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5)浙03民终1645号调解书看复杂纠纷的一揽子解决之道
在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时,我们经常会遇到一种困境:当事人之间不仅仅是单纯的“借钱还钱”,往往交织着房屋买卖、投资合作等多种法律关系。当债务人确实没钱,但对债权人享有到期购房款债权时,是坐等执行,还是另案起诉?
近期,我代理的一起案件成功通过二审调解,将民间借贷纠纷与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彻底化解。这起案件不仅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更触及了一般保证责任的边界以及诉讼抵销权在实务中的运用。今天,我就以(2025)浙03民终1645号案为例,拆解如何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一揽子”解决方案。
事实锚点:借条背后的连环局
2022年,债务人黄某夫妇因缴纳安置房房款急需资金,向债权人林某借款74.75万元,并由陈某提供担保。借条约定了较高月息,但未明确担保方式。
然而,事情远不止一张借条那么简单。早在2020年,林某及案外人倪某就与黄某夫妇签订了《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黄某夫妇名下的拆迁安置房。林某本应支付剩余购房款94.87万元,却因故迟迟未付。
我在代理本案时发现,双方之间形成了典型的“互负债务”僵局:
- 债权人林某:依据借条主张民间借贷债权。
- 债务人黄某夫妇: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享有要求林某支付购房款的到期债权。
一审法院虽然认定了借款事实,但对于黄某夫妇提出的“用购房款抵销借款”的主张,以“买卖合同涉及案外人、存在争议”为由未予支持,判决偿还借款本息。
律师策略:以“抵销权”为剑,化被动为主动
接受委托后,我敏锐地意识到,单纯纠结于“借了多少钱、要不要还”只会陷入被动。真正的破局点,在于如何将“购房款”与“借款”进行法律上的“对冲”。
我的代理策略主要围绕以下两点展开:
1. 程序破冰:抵销权,不止于反诉,更可以抗辩
一审法院未处理抵销主张,理由是“买卖合同尚存在争议,且涉及案外人”。这种“另案解决”的思路在实践中很常见,但往往导致当事人讼累,且极易引发资金链断裂。
在二审中,我依据相关规定明确指出:“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
另外我提出:我们不需要法院在同一个案件中彻底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全部细节,只需要证明“购房款债务已到期、且与借款债务种类相同”。最高法的相关裁判规则也支持这一观点——债务是否到期是客观的,不能以债务有争议而否定抵销的权利。
2. 实体破局:将“抵销”转化为“债务变更的和解方案”
法律上的抵销权成立固然重要,但真正实现利益最大化,还要靠谈判。
既然一审认定“涉及案外人”,我们在二审中主动调整策略。我代表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律师提出:我们不纠结于强制抵销,而是以抵销为基础,构建一个新的“一揽子”交易模型。
司法观点与成果:一纸调解书,消灭两案纠纷
最终,我们在温州中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这份调解书((2025)浙03民终1645号)不仅解决了官司,更重塑了双方的商业关系:债务全额抵销:将剩余的购房款与涉案借款本息进行抵销。这意味着,我们(上诉人)不仅不用还这74万余元借款,对方还得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将房子过户。
结语:给陷入“三角债”当事人的建议
很多企业主或当事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往往“头痛医头”,别人起诉借钱,就只想着怎么证明自己还了钱。但本案的启示在于:如果你对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完全可以考虑用“抵销”策略,将两场官司合并为一场谈判。
特别是在涉及温州民间借贷或安置房买卖这类常见纠纷时,不要轻易被“另案处理”打发走。作为代理律师,不仅要懂法条,更要懂商业;不仅要会打官司,更要会设计“一揽子”交易方案,让冰冷的判决变成双方都能活下去的出路。
张壹杰律师,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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