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过失相抵原则是平衡医患权益的关键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一原则适用于医疗损害案件,前提是患者的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存在因果关系,且医疗机构已尽到合理的诊疗和告知义务。
比如患者胡某因骨折就医,医院告知术后需卧床休息,胡某擅自下床活动导致骨折移位,经鉴定医院诊疗无重大过错,胡某自身过错占主要责任,法院判决医院仅承担30%赔偿责任。这里医院已明确告知注意事项,胡某擅自下床的行为属于自身过错,且直接导致损害加重,因此适用过失相抵减轻了医院责任。
还有张某丙的案例,张某丙因双相情感障碍入住某医院精神科,医院与亲属签订了住院病人陪床约定书及开放病房监护协议书,明确家属需24小时陪护。但亲属未履行陪护义务,张某丙独自离开集体活动后自缢死亡。医院虽尽了告知义务,但准许张某丙独自离开后未联系亲属或采取必要措施,存在过错,最终法院酌定医院承担20%赔偿责任。这说明当医患双方均有过错时,需根据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
实践中患者过错的常见情形有三种:一是违反医嘱或诊疗配合义务,比如拒绝做必要检查、擅自停药、不遵守术后护理要求;二是隐瞒病史或虚假陈述,比如故意隐瞒过敏史导致医生用药过敏;三是延误就医导致损害扩大,比如出现不适未及时就医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过失相抵原则的法理基础是公平正义,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与不确定性,若患者自身有过错仍让医方承担全部责任,有违公平。其构成要件包括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客观上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医患双方的行为均为损害原因;主观上患者需有过失,即对自身安全或配合诊疗义务的疏忽。
适用时还需注意限制因素:若医疗机构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通常不适用过失相抵;在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案件中,仅斟酌患者的重大过失。比如医方故意篡改病历或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损害,即使患者有轻微过错,也不能减轻医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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