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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燕公子
今天要说的两件事,一个发生在河北保定的螺蛳粉店里,一个发生在安徽阜阳的银行系统里。
前者让我们看到了人性可以有多阴暗,后者让我们看到了权力可以有多无耻。
先说第一件事。3月5号晚上,一个姑娘去店里吃螺蛳粉,顺手拉了邻桌一个空凳子坐下。没多久,一位大姐端着粉回来,发现自己凳子没了。
姑娘赶紧站起来,把凳子还回去,态度诚恳地道歉,说自己以为这把椅子没人坐。按理说,这就是一件很寻常的小事,事情到这儿也就应该结束了。
可这位大姐当场就爆了粗口,指着姑娘骂。服务员过来劝和,才算消停下来。而后,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这位大姐一边吃粉,一边悄悄观察着姑娘的动静。趁姑娘不注意,她从自己的螺蛳粉碗舀起汤,麻溜地倒进了姑娘搭在椅背上的衣服兜帽里。
更让人瞠目的是,倒完汤后,她还能回转头,若无其事地继续嗦粉,跟同桌的朋友谈笑风生。直到3月7号,警察找上门,这位大姐才“诚恳”地当面道歉,赔偿了损失。
平心而论,这种人的人格绝对不健康。多大仇多大怨啊?就一定要有仇必报,还要偷偷摸摸地、用最阴损的方式去报?
为了一把本就不属于自己私产的椅子就能做到如此地步,何况其他?建议女子所在社区赶紧给她做心理健康检测,以免以后惹出更大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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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安徽阜阳那边,刘先生要给客户转账13.6万,结果手一抖,转错人了,转给了一个姓付的人。
巧的是,这个付某刚好欠着银行的钱。钱刚进付某账户,银行系统就自动划走了11万多用于还债。
这事儿就变得复杂了。刘先生找付某,付某说钱不在我这儿。找银行,银行说付某欠我们钱,我们有合同,按合同扣款,天经地义。
无奈之下,刘某把付某和银行一起告上法庭。法院审理之后,判由付某还钱,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当然也不用退回划走的钱款。
法院认为,银行和付某之间有借款合同,银行扣划自己债务人的钱,符合约定,是合法的 。而付某因为这笔错账减少了债务,属于“不当得利”,所以应该由他来赔。
道理听起来没错,但细想一下,这里头有个巨大的坎儿过不去:那笔被银行划走的钱,真的是“付某的钱”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那是刘某的钱,因为一个操作失误,短暂地、错误地出现在了付某的账户里。这笔钱从始至终都不是付某的合法收入,也不是他的自有资产。
打个通俗的比方:邻居欠了别人的债,债主天天堵在他家门口要钱。有一天,我不小心写错抵制,把寄给我的一个包裹错寄到了邻居家门口。
这时候,邻居的债主冲过来一把抢走包裹,说“他欠我钱,这东西放他家门口就是他的,我拿走抵债”。这合理吗?显然不合理。因为包裹明明是我的啊。
其实,关于这笔钱该不该由银行扣走,法律上并不是没有说法。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这话说白了就是:银行凭啥拿无辜者的钱?付某账户里多出来的这13万,本身就没有合法根据,他不是这笔钱的真正主人。
是银行和付某之间有借款合同,可合同这东西有个基本原则——叫“合同相对性”。意思是,合同只对签合同的双方有效,管不着合同外的人。
有律师明确指出:误转款项的行为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该款项的实体权益仍属于原所有人,银行不能依据其与借款人的约定,扣划属于第三人的资金。
更值得一说的是,在安徽宁国市法院审理的一起几乎一模一样的案件里,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返还划扣的款项。因为那笔钱并非属收款人所有。
同样是安徽,同样是误转,同样是银行划扣,为什么有的法院判银行不用赔,有的法院判银行必须还?这说明在这件事上,法官有很大的自主性。
但有点常识的人都该明白:不能拿别人的钱,还自己的债。这不是法律条文有多深奥的问题,这是做人最基本的道理。
银行强大的系统、先进的技术、自动划扣的功能,在这个时候,变成了一个不问青红皂白、先把钱抢走再说的“劫匪”。
这种“不问来路、先扣再说”的做派,说穿了就两个字:无耻。更让人寒心的是,法院竟然支持这种无耻。可法律如果不能保护无辜的人,那它保护的到底是什么?
最后就银行这件事,我还想再说一句:
有些机构披着“依法办事”的外衣,干着“趁火打劫”的勾当。
所谓的合法,不过是给他们的无耻镀一层金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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